铭记英雄烈士,检察在行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这是最基本的,这个要保障。”又是一年清明时节雨纷纷,在2020年这个严控疫情的特殊清明节,各地职能部门纷纷开通网上专栏供群众以“网络祭扫”等方式向英烈寄托哀思、缅怀英烈。同时,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也不能忽视,各地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寄托了我们对英雄烈士的怀念之情,镌刻了他们的光荣事迹,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积极保护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周围环境。日前,翁源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在清明节来临之际,对县内一些乡镇的英雄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个别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存在杂草丛生、环境杂乱、字迹不清、无人管理、缺乏必要修缮等严重问题,这些现象有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清净,严重影响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传承,有损英雄烈士荣誉和尊严,不利于公众对英雄烈士的瞻仰、悼念。

铭记英雄烈士,检察在行动

在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翁源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迅速行动,经检察长决定,并由分管副检察长挂帅亲办,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在清明节前,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对翁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了今年的1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通过检察建议指出目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整改措施,建议翁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对破损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缮,尽快恢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韶关市两级检察机关为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发出的首例英雄烈士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

翁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相关主要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落实检察建议的要求,及时开展整改,同时也对翁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充分履职,关心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表示感谢。

铭记英雄烈士,检察在行动

检察普法小讲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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