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見15大誤區之三

《婚姻法》常見15大誤區之三

誤區11:夫妻之間的借款可以不用還。

我國合同法並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我國2001年的新婚姻法關於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如果夫妻間借款事實被認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誤區12:一方沒有收入,離婚時就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這是一種不公正的家庭觀念所引起的對法律的誤解。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和界定,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如無相反規定,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實際生活中,有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顧小孩,老人,沒有工作,也沒有實際參與財富的創造過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並不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享有和處分。

誤區13:假離婚可逃避債務。

有些家庭對外欠了鉅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佔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假離婚並不能逃避債務。

誤區14:用子女當籌碼,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

這是對婚姻法的誤解。首先,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當事人僅限於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在分割之前,應當將夫妻共有財產同家庭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其次,未年成子女的撫養費用,由夫妻雙方另行協商或法院單列一項判決,成年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給付撫養費的問題。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贈予房產或其他財產的情形,也應當是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之後,一方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處分,不應當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相混淆。

誤區15:青春損失費。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所以,青春損失費不會得到支持。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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