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的“正確姿勢”


律師會見的“正確姿勢”

受到疫情的影響,相比之前的碎片式學習,最近我有了較為完整的時間整理思路,重新制定計劃,有針對性地學習了刑事實務的相關知識。俗話說“好記性不如爛筆頭”,本文以律師會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為核心,結合之前數次會見體驗,梳理如下會見要點。不揣淺陋,以見教於大方。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有效辯護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和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刑事案件的增加,律師辯護的全覆蓋,尤其是“掃黑除惡”專項行動的深入推進,看守所的羈押量也出現攀升,律師會見工作不斷增加。然而,在實務中許多律師不注重會見規範,違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書信或現金,提供香菸、手機等物品,又或是在會見中隨意將案卷材料複印件供其查閱等而受到行業紀律處分。那麼,會見時律師應當如何運用“正確姿勢”規避風險呢?

一、關於首次會見提綱

律師接受委託後,首次會見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建立信任關係的關鍵。作為一名青年刑辯律師,首次會見之前我都會提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製作會見提綱,以防止會見時遺漏重要的詢問事項或出現思維短路的情況。通常會見提綱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介紹律師工作事項:接受委託的情況、律師及律所信息、律師工作性質、該階段的工作內容及重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齡、文化程度、涉嫌罪名、是否存在前科劣跡、家庭情況、政治面貌、有無特殊疾病等;

(三)相關罪名的檢索: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具體罪名的法律檢索,瞭解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標準等。通過類案檢索,瞭解實務中存在的爭議點和法院處理的相關情況;

(四)需要釋明的重要事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與義務、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規定、犯罪行為可能構成他罪、家人情況等;

(五)需要詢問的重要事項:例如發案過程、到案經過、查封扣押財產情況、家中有無唯一被扶養人、生活上有何需求等。

製作會見提綱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會見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在會見之前律師已經針對案件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從側面展示現階段的工作成果,為之後的辯護工作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

二、關於攜帶物品及其他非律師人員

2017年修訂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因此,會見時應當注意:

(一)不能攜帶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對外溝通;

(二)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紙條、信件;

(三)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食品、藥品等,但可以向其近親屬告知其生活需求,按照規定押錢、押衣、押藥等;

(四)不能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見。這種情況在管理制度規範的地區一般鮮有發生,但是不排除個別看守所存在管理較為鬆散的情況。家屬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見極有可能導致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的刑事風險。若有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希望律師帶其一同參與會見,一定要拒絕;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作為辯護人會見的,需要提交申請經辦案機關批准;

(六)翻譯作為非律師會見人隨同會見,需要提交申請經辦案機關批准。

三、關於案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規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但是對於起訴意見書法律未作規定。

由此可見,不能洩露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對於法律未明確授權且較為敏感的行為,律師在會見時應注意風險。實務中有律師將起訴意見書、案卷等材料複製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屬,受到行業紀律處分,甚至被納入刑事範圍,即便最終認定不構成犯罪,也會給律師的工作和生活增加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四、關於核實證據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筆錄應當向其複述核實,對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意見等證據可以出示供其辨認核對。針對言詞證據,其往往只知悉自己的口供,對於其他證據僅僅能通過庭審由公訴人出示得知。部分辦案人員擔心律師在會見時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他人的口供、證人證言,目的在於教唆其翻供、作偽證、幫助其串供等。但是若犯罪嫌疑人、當事人在對證據及案情全然無知的情況下參與庭審,控辯雙方失去了平等對抗的基礎,也會導致庭審流於形式化。

鑑於上述情況我認為對於言詞證據,可以在律師已經查閱過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後,梳理不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內容或前後矛盾、存疑的部分,以口頭告知方式予以核實。口頭核實應當注意詢問的方式,可以儘量採用開放式提問,爭取獲得更多有價值的辯護信息。

五、關於會見筆錄

第一部分提到了首次會見需要製作的會見提綱,主要是針對律師首次會見的輔助性工作,而這裡提到的會見筆錄則是針對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記錄的相關信息及需要釋明的情況。會見筆錄不但可以幫助律師規避風險,還可以作為辦案資料詳細記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況,便於之後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辯護意見等材料。實務中也有將律師的會見筆錄提交,作為證據使用的情況。

六、關於解答問題

在會見過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問要注意回覆的方式和技巧。不能教唆其翻供、作偽證,也要防止因為回覆的方式不當而產生可能是在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師李莊、南昌律師熊昕皆是因為在會見的過程中產生教唆的嫌疑被以涉嫌偽證罪起訴。上述案件爭議極大,引發大量社會及學術界的激烈討論。熊昕被羈押了四百多天後被取保候審,目前案件尚未論定,李莊至今還在申訴無罪。

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可以全面客觀的分析事實、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及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服務,但是不能代為作任何決定。一方面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能夠讓其理性接受現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和律師的工作。以下針對常見的幾個問題列舉:

(一)關於涉嫌罪名的專業問題。

一是要實體與程序並重,不僅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上關於所涉嫌罪名的規定,而且要告知訴訟權利、訴訟期限以及證明標準、證據規則等;二是要全面分析案件的有利與不利點,不能迴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面臨的法律責任,幫助其在進行自我選擇時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和認識,避免受到誤導而做出錯誤的選擇。

(二)關於案件承諾的問題。

根據《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的相關規定,律師不能對案件結果做出任何承諾,更不能將案件“關係化運作“。例如,原廣東律師馬克東、甘肅律師王英文皆因此觸犯詐騙罪而身陷囹圄。

(三)關於其他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問題。

首先,在權利義務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偵查機關的訊問有義務回答,但是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也有權利拒絕回答。

其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向辦案機關供述,同時釋明坦白、自首、立功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對量刑的影響。告知證據印證的規則,即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不能認定構成犯罪,反之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真實有效、相互印證,充分證實了犯罪事實僅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可認定構成犯罪。但律師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決定。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七、關於庭前輔導

庭前輔導,是指在開庭之前,需要對被告人進行會見,告知被告人庭審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項、溝通辯護觀點。此處所說的輔導,不是輔導被告人在開庭時如何回答庭審問題的內容輔導,而是要告知被告人庭審的基本程序,對各個環節被告人應以何種形式保障自己的權利做一個恰當的引導,以保證其能夠和庭審在同一頻道、跟上庭審節奏、提高庭審效率。

一方面,律師與被告人庭前會見交流,可以一起回顧、梳理案件事實及相關依據,聽取被告人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觀點的態度,儘量避免庭上出現雙方意見不一致或存在事實分歧的情況。另一方面,由於被告人初次參加庭審,對法庭秩序等庭審知識並不瞭解。因此,律師對被告人進行庭前輔導時,應當告知相關的庭審知識,避免被告人在開庭時出現違反庭審秩序或者其他會使法官不悅的行為。同時庭前輔導也有助於加強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交流,可以減少律師在執業中的風險,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實務中也有律師為當事人傳遞立功線索製造“假立功”,導致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罪被刑事處罰的案例。例如,雲南李志偉涉嫌販賣毒品案件中,辦案警察、律師和線人,在收受當事人非法財物之後聯手製作假立功材料,後被發現不僅虛假立功不予認定,兩位律師也因犯徇私枉法罪,分別獲刑三年六個月和一年六個月。

(二)認真傾聽,慎重預測案件前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被採取強制措施斷絕了與外界的聯繫和溝通,在律師會見時往往會表現出較強的傾訴欲。認真傾聽既體現了尊重,同時也是能夠幫助律師較為全面的還原案件基本事實和了解相關證據情況。當然也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重就輕或者隱瞞事實,這就需要律師在會見溝通時客觀的分析和判斷、正確引導。但對於案件前景的預測一定要慎重,尤其在偵查階段會見僅靠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詞,在沒有查閱案卷材料的情況下,由於信息掌握不全面很容易作出錯誤的預測,產生律師不專業或者不負責任的感覺。甚至有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情緒起伏過大,過於樂觀或者過於悲觀,不利於之後辯護工作的開展。

(三)律師會見要講究發問技巧,注重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想講述、不願提及或者其他案件問題,律師不應當強行追問或強行要求對方回答,避免混亂了自己的法律角色。

(四)會見的次數並非越多越好。律師會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所以可以根據案件的必要節點進行合理安排,結合工作的開展情況酌情調整。

最後,一個案件從接受委託到案件辦結,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有多次會面。但是會見不僅僅是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面這麼簡單,而是要通過專業、有效的會見更好地開展之後的多項辯護工作,提供更加專業化、精細化、人性化的辯護服務,這也是向陽花刑辯團隊一直堅守的工作理念。

作者:任思瑾律師/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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