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滅菌設備建設和維護導則(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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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灭菌设备建设和维护导则(征求意见稿)》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浙江省住建廳就《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滅菌設備建設和維護導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本導則適用於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終端的滅菌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詳情如下:

關於徵求《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滅菌設備建設和維護導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設局),紹興市、溫州市綜合執法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2017年農村生活汙水治理設施運維導則編制計劃的通知》(建辦村字〔2017〕163號)要求,我處委託浙江問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制《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滅菌設備建設和維護導則(徵求意見稿)》,現徵求各地意見建議。請各地於4月15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編制單位。

聯繫人:徐紅梅、何起利

聯繫電話:15381048493 15906635156

傳真:0571-86691556

郵箱:[email protected]@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紫金眾創小鎮浙大森林E1幢9樓

附件:《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理設施滅菌設備建設和維護導則》(徵求意見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0年4月3日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理設施滅菌設備建設和維護導則(徵求意見稿)

前言

為貫徹鄉村振興戰略,按照“生態宜居”、“兩富兩美”、“兩個高水平”浙江和“五水共治”的總體部署,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生活汙水治理設施運維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86號)文件精神,為確保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滅菌設施正常運行,有效控制病原微生物通過水體傳播,改善農村水環境質量,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規範了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終端滅菌設備建設和維護的技術要求,制定本導則。

本導則共分8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設施建設、設施維護、安全事項、規範性引用文件、本導則用詞說明。

1 總則

1.0.1為規範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終端滅菌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確保滅菌設施正常運轉,持續發揮削減汙染物排放的功效,有效控制病原微生物通過水體傳播,改善農村水環境,制定本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於農村生活汙水處理終端的滅菌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1.0.3農村生活汙水生物處理終端的滅菌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省和各地現行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2 術語

2.0.1滅菌Sterilization

指採用強烈的理化因素使農村生活汙水水體中的病原微生物部分或著全部永遠喪失其生長繁殖能力的措施。

2.0.2紫外線滅菌設施Ultraviolet sterilization facility

指一種可以進行紫外線照射的腔體和容器。通常由紫外燈、石英套管、鎮流器、紫外線強度傳感器、清洗系統等密閉在容器中的部件組成的設施。

2.0.3次氯酸鈉滅菌設施Sodium hypochlorite sterilization facility

指投加次氯酸鈉溶液至水體中反應以達到滅菌效果的裝置。

2.0.4臭氧滅菌設施Ozone sterilization facility

指一種可以產生臭氧的專用裝置,臭氧以氧原子的氧化作用破壞微生物膜的結構,以實現殺菌作用。

2.0.5二氧化氯滅菌設施Chlorine dioxide sterilization facility

指一種可以使用反應原材料發生化學反應生成主要產物為二氧化氯並用於滅菌的設施。

2.0.6紫外線消毒Ultraviolet disinfection

病原微生物吸收波長在200nm~280nm間的紫外線能量後,其遺傳物質(核酸)發生突變導致細胞不再進行分裂繁殖,達到消毒殺菌的目的,即為紫外線消毒。

2.0.7低壓燈Low pressure lamp

水銀蒸氣燈在0.13Pa到1.33Pa的內壓下工作,輸入電動率約為每釐米弧長0.5W,殺菌紫外能輸出功率約為每釐米0.2W,殺菌紫外能在253.7nm波長單頻譜輸出。

2.0.8設備紫外線有效劑量Reactor effective dose

紫外線消毒設備所能實現的微生物滅活紫外線劑量。

2.0.9全面維護Comprehensive maintenance

指對設備進行一次詳細的維護,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檢查設備每個部件是否完好,檢查設備密封性,檢查設備滅菌效果,檢查設備的工作電壓、工作功率與額定電壓、額定功率等是否匹配。

3 基本規定

3.0.1 處理農村生活汙水時,應在出水井(口)前設置滅菌設施,出水中糞大腸菌群數應符合《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

3.0.2 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導則的要求及國家、行業相關要求建設滅菌設施,並按要求組織驗收。

3.0.3運維單位應按照本導則的要求開展滅菌設施的運維工作,執行國家、省和地方現行有關法律、標準和規定的相關制度,同時應制定各類滅菌設施運維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及運維人員崗位責任等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

3.0.4 運維單位應按照《農村生活汙水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服務能力評價管理辦法》配置相應的運維服務能力。應配備熟悉滅菌設備運行要求的專業運維人員,對設施運維應配備充足的檢查、養護、維修、防護工具。

3.0.5 運維單位運維人員應通過技術培訓和生產實踐後方可上崗。特殊工種應持證上崗。運維人員應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3.0.6 運維人員應做好運維臺賬記錄與管理工作,臺賬內容應能清晰反應滅菌設施運行狀況。應定期對滅菌設備運行維護結果的數據進行記錄、分析和報送業主單位。

3.0.7運維單位應配合主管部門動態監測納入信息管理平臺的終端設施的信息,當信息發變化時,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平臺審核更新。

3.0.8 運維單位在接受滅菌設施前,應仔細核對設備外觀、設備狀況、工藝技術參數合理性、進出水指標達標情況。

3.0.9滅菌設施的停用、再啟用或報廢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執行。

3.0.10運維單位應制定滅菌設施運行應急預案,對突發技術和安全事故應有相應急解決措施。

4 設施建設

4.1 工藝選擇

4.1.1 紫外線消毒滅菌設施效果好,反應時間短,安全性高,建設簡單,但對來水濁度要求高,且需定期更換燈管。

4.1.2 次氯酸鈉滅菌設施殺菌效果好,使用穩定,安全性高,反應時間較長,維護力度較大。

4.1.3 臭氧滅菌設施殺菌效果較好且能除味,但使用安全性不高,設備較多,維護力度大,投資高。

4.1.4 二氧化氯滅菌設施殺菌效果好,製備原材料來源不易,存在使用安全隱患。

4.2 技術要求

4.2.1 紫外線滅菌設施

(1)採用紫外線消毒時,照射劑量和照射接觸時間應通過試驗或類似工程運行經驗確定,無資料參考時,照射劑量可採用15 mJ/cm2~ 22 mJ/cm2,照射接觸時間應大於10s。

(2)設備紫外線有效劑量計算須考慮紫外燈套管結垢係數。

(3)紫外線消毒設備的選擇包括消毒器的型式、紫外燈的類型、紫外燈的壽命、紫外燈的排布、模塊數量、清洗方式等。

(4)紫外線消毒設備採用低壓燈系統,適用於低流量水處理系統,單根紫外燈輸出功率15W-40W。

(5)紫外線消毒設備所有連接紫外燈和整流器的電纜應在紫外模塊的框架內,暴露在汙水中的電纜應塗上特弗綸。

(6)紫外線消毒設備連續運行或累計運行壽命不低於6000h。

(7)紫外線消毒設備進水懸浮物(SS)應不超過20mg/L。

4.2.2 次氯酸鈉滅菌設施

(1)在加藥計量泵的入口處設有管式過濾器,防止大顆粒固體物質進入計量泵,將計量泵損壞,需及時觀察過濾器濾網情況,如有堵塞雜物需及時清理。

(2)設備長時間不用,應打開放空閥將系統內殘餘藥液放乾淨。並用清水清洗設備,罐內放進清水運行計量泵20min。然後排空系統。

4.2.3 臭氧滅菌設施

(1)供電電源的頻率為50Hz±1Hz,電壓為220V±22V,大氣壓為86kPa~106kPa,相對溼度;65%~85%,溫度為室溫;出氣溫度應

(2)封閉型臭氧滅菌設施輸出的臭氧濃度應≥12mg/L。

(3)上述條件改變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測出相應的放電(電暈放電或輝光放電)單位面積臭氧產率、濃度、產量、電耗等指標。

(4)臭氧滅菌設施中各電氣絕緣零部件應符合高壓絕緣性能和結構的要求;處於輝光放電、臭氧氧化環境中的絕緣零部件還應符合GB9706.1的要求。

(5)以水為冷卻劑者,生產每千克臭氧的冷卻水消耗量不應超過1.5×103kg。

(6)平均壽命應≥20000h;無故障工作時間累計應≥8000h。

4.2.4 二氧化氯滅菌設施

(1)滅菌設施結構應包含:原料供給系統、反應系統、吸收系統、測量控制系統和安全系統。

(2)原料要求:根據反應原理,最終產物的純度和用途應選用相應規格和純度的化學原料。所用原料應符合GB/ T 534、GB 338、GB/T 1618、GB 1616、HG/ T 3250、GB 320、GB/T 8269、GB 2440、GB 317 或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衛生安全要求。

(3)滅菌設施應具有安全措施和自動保護功能,故障時應報警停機。

(4)原料輸送應採用精確計量裝置,當計量裝置異常時應報警停機;在正常工況下,連續無故障使用壽命不低於8000h。

(5)滅菌設施的外觀不應出現劃痕、皺紋、起泡、漏塗或砂粒等缺陷,塗層表面應平整光亮,顏色均勻一致,塗層牢固。

4.3 施工注意事項及要點

管道工程、混凝土結構工程、砌體工程和構築物的施工,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和《給水排水構築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41的有關規定。

4.3.1 紫外線滅菌設施

(1)紫外線滅菌設備及其連接管道和閥門應穩固固定,不得使紫外線消毒器承擔管道及附件的重量。

(2)滅菌器應嚴格按照進出水方向安裝。

(3)滅菌器的安裝應便於拆卸檢修和維護,所有管道連接處不得使用影響水質衛生的材料。

(4)不易將紫外線消毒器裝置安裝在緊靠水泵的出水管上,防止停泵時發生“水錘”現象,從而損壞石英玻璃管和燈管。

(5)安裝紫外線滅菌器時應預留足夠的操作距離。

(6)消毒設備如長時間不使用,請放置於乾燥、防雨的地方。

4.3.2 次氯酸鈉滅菌設施

(1)按要求固定好加藥裝置,放置於固定平整的基礎上。

(2)連接加藥裝置,然後檢查每個法蘭接口,加以固緊,以免流體洩漏。

(3)連接計量泵的電源:打開電控櫃接線盒,將符合計量泵電動機要求的三相四線制電源線接入對應的接線端子。

(4)通過控制操作開關瞬時啟動電動機轉向,若轉向正確,固定好接線盒。若轉向不正確,調整相序後再固定好接線盒。

4.3.3 臭氧滅菌設施

(1)按要求固定好加藥裝置,放置於固定平整的基礎上。

(2)不要把易燃燒的物體放在附近。

(3)不要安裝在含有爆炸氣體的環境裡。

(4)嚴禁安裝在可能產生水滴飛濺的場合。

(5)嚴禁安裝在金屬粉末、塵埃的環境裡。

(6)不要安裝在溼度大於80%的環境裡。

(7)安裝時,應該在能充分承受臭氧發生器重量的地方。

(8)安裝時,不要使設備受衝擊性震動。

(9)確認輸入電源處於完全可斷開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接線作業。

(10)使用前必須將臭氧滅菌設施的接地端可靠接地。

(11)開機前必須將門鎖緊。

(12)在通電情況下,請勿用潮溼的手觸摸發生器箱體。

(13)勿用潮溼的手操作臭氧滅菌設施。

4.3.4 二氧化氯滅菌設施

(1)在安裝二氧化氯滅菌設施時,應在設備間隔牆下部安裝排風扇,保持通風良好。

(2)設備應該安裝在室內,避免陽光直射,設備環境溫度要求10℃以上。

(3)安裝設備的地方必須保證有必要的照明設施以及設備樁基容量相應的電源。

(4)應避免同其它電器置於同一房間,應單獨設立設備間。

(5)二氧化氯的投加管,即設備間到消毒池的,外徑110mm的PVC化工管或給水管,要預埋兩根,投加管不要爬高。

4.4 驗收

4.4.1如涉及土建,土建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和《給水排水構築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41等的有關規定。

4.4.2設備安裝工程驗收內容包括單機安裝情況檢查及設備聯動試運轉,驗收並應填寫設備試運行情況表。總體要求應符合水質達標排放。

5 設施維護

5.1 日常養護

5.1.1 紫外滅菌設施養護

(1)清洗方式以人工清洗為主,其他清洗方式根據實際需要選擇。

(2)人工清洗玻璃套管時,應戴橡膠手套和防護眼鏡。

(3)清洗頻率不低於1次/200h,原則上應確保燈管表面生成的生物膜及時清洗乾淨。

(4)應及時更換已達到使用壽命的燈管。

(5)養護人員應及時記錄養護情況,對養護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詳細分析並上報公司。

5.1.2次氯酸鈉滅菌設施維護

設施潤滑油最初運行250小時後需更換。以後每2500小時或6各月更換一次潤滑油,每6各月檢查一次單向止回閥和隔膜,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決定是否更換。環境溫度為-5℃,潤滑油為美孚超級齒輪油600×p220,環境溫度為-5℃至-10℃時,應更換冬季潤滑油美孚超級齒輪油600×p68,並每週維護。

5.1.3 臭氧滅菌設施養護

(1)空壓機後空氣儲氣罐下端排汙閥,每工作兩小時要排汙一次,停止工作時,應排汙後立即關閉。

(2)氧氣儲氣罐下端排汙閥,應每天工作後排汙一次。

(3)臭氧發生室下端排汙口,應在每次工作結束時請排排汙一次。

(4)定期對控制櫃內、管道上的粉塵全面清掃。每月清掃整機、高壓變壓器及電器櫃塵土一次。

(5)放電室高壓電極應定期檢查,每半年維護一次。

(6)應定期檢查催化劑使用效果,及時更換催化劑。

(7)應每月對空氣壓縮機、乾燥機、預冷機、臭氧發生器等進行維護保養;

(8)每年應至少對臭氧接觸及尾氣吸收設施進行清刷1次,油漆鐵件1次。

5.1.4 二氧化氯滅菌設施養護

(1)溫度顯示應不超過70°C,一次設定,平時不要隨意調整。

(2)流量調節閥及原料管道、水射器在原料含有雜質的情況下易堵塞,應注意清理疏通,並應經常清理原料罐內的沉澱物。

(3)收集清掏或擦拭設施後產生的廢液以及固體垃圾,不得隨意棄置於終端附近。

(4)養護人員應及時記錄養護情況,對養護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詳細分析並上報公司。

5.2 日常巡查

5.2.1 基本要求

(1)應定期並及時對滅菌設施進行日常巡查。

(2)現場巡查人員應及時記錄巡查結果,對巡查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初步分析並上報公司。對發現滅菌設施損壞、機電設備故障等致使滅菌無法正常運行等重大情況的,運維公司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5.2.2紫外線滅菌設施

應巡查設施進水懸浮物濃度,流器、燈管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漏電、漏水等情況。滅菌井的檢查孔是否密封和牢固,防止人畜跌入。應觀察滅菌井是否存在池體滲漏、上浮、沉降、傾斜和連接管道損壞漏水等異常情況。必須巡查紫外線滅菌箱體內是否存在大量菌絲、絮狀物以及沉砂。必須巡查紫外線滅菌設施電氣模塊,包括目視檢查元器件是否受潮、進水和萬用表檢查電流電壓是否正常。

5.2.3次氯酸鈉滅菌設施

應巡查設施罐體是否漏液,裝置是否正常通水、通電,藥液是否正常進入滅菌池,計量泵是否存在空轉現象。

5.2.3臭氧滅菌設施

應巡查設施的空壓機、空氣儲氣罐是否有積水,冷凍乾燥機、吸乾機、儲氣罐、冷水機,臭氧發生器系統、臭氧電源系統、閉路冷卻系統、控制系統是否正常運行,應巡查環境空氣粉塵是否正常,應巡查製氧機是否受潮或進水,必須巡查冷卻水箱水位是否正常,必須巡查是否存在洩露情況。

5.2.4 二氧化氯滅菌設施

應巡查設施開機前防爆口是否堵塞,並應確保防爆口處於開啟狀態。開機前應檢查水浴補水閥是否開啟,並應確認水浴箱中自來水是否充足。停機時加藥泵停止工作後,設備應再運行30min以後,方可關閉進水。停機時,應關閉加熱器電源。

5.3 維修

5.3.1 維修人員應及時對滅菌設施運行故障進行維修

(1)紫外線消毒設備在維修時,請勿用眼睛直視紫外線燈管,開燈時戴好防紫外線面罩和眼鏡。當發現燈管不亮時應及時更換,更換時應先關閉燈管模塊電源,雙手帶好乾淨的棉手套操作,過程中應注意輕拿輕放,並做好石英套管的密封。

(2)次氯酸鈉滅菌設施的維修必須是專業人員才能更換零件。對損壞件、設備進行維修時必須斷電。安全閥不排放液或額定排量不足,計量精度降低,傳動減速機振動及噪音等問題必須根據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書進行維修。

(3)臭氧滅菌設施的維修必須是專業人員才能更換零件。對損壞件、設備進行維修,嚴禁將線頭或金屬物遺留在設備內,否則有使設備損壞的危險。在放電室放電過程中,注意從封頭觀察每根搪瓷管放電狀況,如有異常打火或不放電的情況會影響系統臭氧產量與濃度,應及時處理。電源、發生管均系高壓,維修時應事現關閉電源,以策安全。如發生故障時應停止使用,送有關單位修理。

(4)二氧化氯滅菌設施的發生器、計量泵、閥門、防爆塞等的損壞件進行更換、維修。維修操作必須根據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書進行。

5.3.2 出現池體滲漏、沉降、傾斜和連接管道損壞漏水等異常情況。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並上報主管單位,得到主管部門同意後及時維修。

5.3.3 維修人員應及時記錄維修情況,對維修中發現的重大故障進行詳細分析並由公司上報主管部門。

5.4 檢測

5.4.1 應定期採樣送檢,動態監測滅菌設施的處理能力。

5.4.2 化驗室檢測結果應及時記錄、分析並上報。

6 安全事項

6.1.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做好滅菌設施相關的藥品、物品的採購、運輸、存放、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

6.2運維過程中電工、維修工等各技術崗位工作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需持證上崗。

6.3 現場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佩戴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6.4運營單位應制定停電、設備故障、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天氣等安全應急預案,向主管部門報備。

7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導則的引用而成為本導則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導則。

《農村生活汙水處理技術規範》DB33/T868-2012

《農村生活汙染物控制技術規範》HJ574

《水汙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15

《環境工程技術規範制訂技術導則》HJ526

浙江省《農村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水汙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

《城市給排水紫外線消毒設備》GB/T 19837

《二氧化氯消毒劑發生器安全與衛生標準》GB28931

《臭氧發生器安全與衛生標準》GB 28232

8 本導則用詞說明

為便於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採用“可”。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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