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該如何堅持“疑罪從無”原則,這是有嚴格規定的


法院該如何堅持“疑罪從無”原則,這是有嚴格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疑罪從無”這個詞語一般用於在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大致的意思就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同時,所謂的“疑罪”,是指對涉案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夠準確,或者是證據不夠充分的案件,都是疑罪。

如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大家一看到“不起訴”三個字,肯定會想到公訴機關,也就是檢察院。那麼,疑罪從無真的只適用於檢察院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疑罪從無不僅僅適用於檢察機關,還適用於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更適用於法院在審理審判階段。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看在刑事訴訟中,法院該如何審查證據,該如何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咱們還是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6.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7.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8.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9.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於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由以上《意見》的條款,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時,還清晰的寫到,法院有排除證據的權利,例如:.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大家可以明明白白的看到 《意見》規定的是多麼詳細,只要審判法官們能夠嚴格按照《意見》審理審判案件,肯定不會發生冤假錯案。

小結:任何一件案件的審判結果,都必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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