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普滕小小子 的文章 關鍵字: 不許百姓點燈 田登作 只許州官放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