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普滕小小子 的文章 關鍵字: 田登作 不许百姓点灯 只许州官放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