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通知》解讀

特困人員生活困難、無依無靠、無人照料,是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困中之困,難中之難,是社會救助兜底保障的重點對象。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特困人員救助保障工作,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將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和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明確政府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喪葬事宜等方面救助。近年來,民政部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各地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強化政策落實、加大資金投入,特困人員認定更加規範,標準制定更加合理,救助供養水平穩步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在物質保障得到顯著加強的同時,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問題逐步凸顯,尤其是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服務需求越來越迫切。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進一步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切實保障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近日,民政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通知》(民發〔2019〕12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國發14號文件有關政策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實化,明確了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政策要求,既是對地方典型經驗做法的總結提煉,也是對解決當前工作存在問題和基層實踐需求的積極回應,為做好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提供了遵循。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進一步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緊緊圍繞滿足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需求的目標,以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託照料服務為重點,針對當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從五個方面對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合理制定和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尤其是照料護理標準,是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重要前提。為解決當前個別地區存在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制定不合理、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通知》要求“在確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1.3倍的基礎上,大力推進照料護理標準的制定和落實”,並進一步明確了照料護理標準的制定方法和相關要求。同時規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用要按照委託照料服務協議,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及時支付到照料服務人個人賬戶,或承擔照料服務職責的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賬戶。

二、規範委託照料服務協議簽訂

簽訂委託照料服務協議,是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關鍵環節。《通知》要求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確定照料服務人,明確了“照料服務人”的資格條件,並明確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也可以承擔照料服務職責。為助力貧困家庭脫貧,《通知》提出,在確定照料服務人時,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優先就近選擇低保、低收入及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為共同推動協議約定事項落實到位,《通知》規定委託照料服務協議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照料服務人三方簽訂。

三、細化委託照料服務內容

為進一步細化委託照料服務的政策規定,使地方能夠更好地落實委託照料服務,《通知》堅持以特困人員日常生活需求為導向,梳理總結地方實踐經驗,要求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狀況提供不同照料服務。其中,對於生活能夠自理特困人員,重點協助其維護居所衛生、保持個人清潔、確保規律飲食;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要上門提供協助用餐、飲水、用藥、穿(脫)衣、洗漱、洗澡、如廁等服務。特困人員需要就診或住院的,照料服務人要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協助將其送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提供必要的看護服務,確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四、強化照料服務資源鏈接

為全面加強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服務保障,《通知》強調,“要加強委託照料服務與居家社區養老、扶殘助殘等服務的銜接”,要求各地“優先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社區日間照料服務”。同時,《通知》明確提出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政策措施,要求“積極引導和支持養老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者等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助餐、助潔等居家服務”。

五、加強委託照料服務監管

為抓好委託照料服務落實,《通知》明確了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管責任,要求各地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定期探訪制度,及時瞭解特困人員實際生活狀況和委託照料服務落實情況,特別是要加強對高齡、重度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的跟蹤關注,對有集中供養意願的及時納入機構集中供養;通過建立委託照料服務評價考核機制、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以及開展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對委託照料服務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同時,《通知》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體提供委託照料服務,這既是對特困人員照料服務的拓展和延伸,也是積極回應困難群眾的新需求、新期待,推進社會救助由單一物質救助向“物質類救助+服務類救助”模式轉變的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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