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奴”難翻身,個人破產製度迫在眉睫

2019年7月 16日, 發改委發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稱個人破產製度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其實早在1月 23日,就有消息透露最高法有意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將"半部破產法"完善!

下半部“破產法”深圳先行

為什麼我國目前實行的破產法叫"半部破產法"呢?這是因為目前中國的破產法只有《企業破產法》,這其中的緣由得追溯到30多年前!

1986年,全國發布第一部企業破產法(試行),可當時仍處於計劃經濟時代,商品經濟的苗頭都沒有,因此法規都是為公有制企業設計。

1993年,改革開放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為適應新經濟,法律界提出全面修改破產法,於是次年破產法的修改進入人大議程。

2004年,全國人大正式審議新破產法草案時,草案中並沒有個人破產方面內容,於是沒有改名字的《企業破產法》在2006年頒佈,被稱為"半部破產法"。

個人破產製度起源於古羅馬,發展於中世紀的意大利與英國,成型於美國1978年將消費者破產納入破產法保護行列,到現在個人破產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全球多數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實施個人破產製度。

而此次發改委宣佈個人破產法個別地區啟動試點,那這個試點地區最有可能的就是深圳。

其實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師協會就已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建議,隨後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

2016年兩會15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關於加快制定的議案》,隨後深圳人大向全國人大建議就“個人破產”立法。

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作為國內首個獨立運作的法庭正式成立,而這個法庭的一項重要作用要推動個人破產保護在深圳破冰。從深圳法院於2018年12月初請示到最高法院批覆、定編併成立,僅僅只有1個月,可見最高司法部門對“個人破產保護”的支持力度。

“卡奴”難翻身,個人破產製度迫在眉睫


可見深圳在個人破產製度上已經做好了相應的準備工作,因此作為經濟特區深圳最有可能先行試點個人破產法!

為何現在實施個人破產法?

而我過為什麼要在這個時間點試行個人破產法呢?

既然是個人破產,那就是出現了個人負債大於個人收入的情況;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就是家庭債務/家庭可支配收入大於1;而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就是家庭部門的家庭債務/家庭可支配收入大於1。

而截至2017年末,中國家庭部門槓桿率高達110.9%,在過去5年上升了18.7個百分點,已經超越美國的108.1%。這是由2015年以來國內房地產價格大漲,居民收入明顯跟不上,因此出現了大量通過借貸方式的槓桿式買房。

而這兩年,特別是2018年消費金融行業爆發式增長,年輕人通過大量通過信用卡、花唄、京東白條等方式透支未來,下半年信用卡逾期風險暴增。據央行數據顯示,2018年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88.61億元,佔信用卡應償信貸餘額的1.16%。

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債務問題已經不容忽視,如何清理個人多重債務,使其能解放而重建經濟、社會生活,成為國內關注重點。

要知道我國臺灣2007年7月頒佈的個人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所以能在1年多的時間內就制定並頒佈,其促成直接原因是臺灣2005年年底爆發雙卡(現金卡和信用卡)風暴。

當時銀行大規模的髮卡導致臺灣民眾開始了大規模的提前消費,很多人消費金額超過了工資二十多倍,形成消費金融的虛假繁榮,最後導致臺灣總人口2%約50多萬 “卡奴”還不起銀行貸款,造成臺灣現金卡的逾期比(逾期金額/放款額)也從2005年12月的1.83%一路飆升至2016年8月8.46%。

而由於當時銀行以3%-5%的比例將債務折讓給討債公司,造成暴力討債事件頻發,輿論不斷髮酵下卡債風暴迅速由金融問題演化成社會問題。

有了臺灣卡債風暴作為借鑑,國內金融監管機構、立法機構不得不重視目前國內家庭部門的高負債問題,要知道家庭部門的高負債極有可能演變成經濟危機。

“卡奴”難翻身,個人破產製度迫在眉睫


2011國外研究學者Reinhartetal統計了36個國家1951年到2010年間發生的138次債務和經濟危機,其中由家庭部門槓桿率上升過快所引發的有100次,由企業部門槓桿率上升過快所引發有38次。

由此可見家庭部門槓桿率過高所導致後果將十分嚴重,不僅引發經濟危機,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因此為了社會穩定並給陷入債務危機的個人一個重新再來一次的機會,國外發達國家紛紛實施個人破產法,而俄羅斯也在2015年實施了個人破產法。

個人破產法在保護那些人?

制定個人破產法,有利於對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實行同等的法律保護。那麼個人破產法保護那些人呢?

美國法律適用於三種債務人:(1)消費債務人,過度超前消費引起破產的個人。(2)營業債務人,指營業中承擔債務的個人。(3)混合債務人,前兩者都有但在程序上適用個人破產程序。

臺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保護的債務人指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的個人。

而受個人破產法保護的債務人,並不是說其欠下的所有債務都可以免除,只是視情況得到一定免除。如我國商事自然人破產法的免責條款中明確規定:

首先:破產前一年內不得轉移個人資產,在清償債務期間,只能保證最低的生活費用;

其次,在破產案件終結時4年內清償了40%的債務,可以免除其餘債務;5年內清償了30%的債務,可以免除其餘債務,以此類推。

而在國外,破產雖然可以逃避一些責任,但也受到很多限制,如銀行賬號被凍結、限制活動範圍、限制高消費、從業及申請信貸受限制;且各種限制詳細,細到基本生活費是多少,以及哪些是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

最後,個人破產法的實施或許會受到我國傳統風俗阻力。國人講究的是面子,講的是人情,破產不還債的人,會被別人看不起,很難堂堂正正地人前抬頭,那些償還父母、兄弟債務的人,深受他人敬重!

本文引自《電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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