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刑事、公益“二合一”,追償239.6861萬元顯成效

上林刑事、公益“二合一”,追償239.6861萬元顯成效

刑事、公益“二合一”

追償239.6861萬元顯成效

上林刑事、公益“二合一”,追偿239.6861万元显成效

為主動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上林檢察落實最高檢關於主動適應形勢發展變化,深化內設機構改革,穩步推進刑事、民事、行政、公益“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要求,於2019年12月,深化完成內設機構改革。

此次改革,上林檢察按照“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到底”的原則,調整優化公益訴訟職能配置,將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刑事及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捕訴工作交由第二檢察部(公益訴訟部門)統一集中辦理,最終實現刑事、公益“合二為一”,辦案成效立竿見影的良好局面。

目前,上林縣檢察院已通過上述辦案模式辦理了3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同時適用認罪認罰督促被告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239.6861萬元。

上林刑事、公益“二合一”,追偿239.6861万元显成效

案例一: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是在上述內設機構職能配置調整後辦理的。歐某從他人處轉接承包了某採石場後,在未辦理使用林地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採石場所在村莊的一處林地內開採石灰石,非法佔用林地,造成林地內135.51畝公益林遭受破壞。案發後,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對非法佔用林地開採石灰石造成公益林損壞的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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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縣人民檢察院與採石場委託專家對該採石場非法佔用林地導致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進行評估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因歐某的行為不僅涉嫌刑事犯罪,其使公益林受損的行為還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上林縣檢察院發揮刑事、公益“二合一”機制作用,將案件交由第二檢察部統一辦理。

第二檢察部在辦案過程中同步對案件刑事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進行審查,除對刑事部分所需證據進行審查外,還圍繞公益訴訟所需證據,直接開展調查取證,委託自治區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的評審專家對公益受損情況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減少了一般情況下,案件由兩部門分開辦理產生的溝通難度和時間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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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過程中,第二檢察部依法告知歐某具有自願認罪認罰從寬的權利、認罪認罰的適用範圍、適用程序、法律後果,及時瞭解歐某的認罪態度、賠償意願以及賠償能力。歐某自願認罪,並自願繳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234.35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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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某代採石場自願繳納了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234.3515萬餘元

案例二:何某濫伐林木案

同樣適用“二合一”機制辦理的還有何某濫伐林木案。何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民工砍伐位於上林縣西燕鎮雲桃村雲留莊“弄懷”山上的一處林地。經鑑定,被砍伐的林木屬於國家級公益林,面積為4.8畝。案發後,何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對濫伐林木的事實供認不諱。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後,何某自願認罪認罰,對由自治區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的評審專家對公益受損情況作出的評估報告表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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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縣人民檢察院委託專家對何某濫伐公益林導致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進行評估

4月2日,該案在上林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經過對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陳述,法庭最終對刑事部分當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無異議。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採取了調解的方式進行結案,公益訴訟起訴人和被告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被告何某同意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53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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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刑事、公益“二合一”,追偿239.6861万元显成效

第二檢察部檢察官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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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刑事、公益“二合一”機制辦理上述案件,具有以下優勢:首先,有利於避免分開辦理產生的調查和審查上的重複,從而節省人力、物力、時間以及工作銜接上的溝通成本,節約訴訟資源。其次,由同一辦案人員就刑事、公益訴訟一併出席法庭,有利於對整個庭審的掌控,同時避免刑事公益兩部門辦案人員既要參與刑事訴訟又要參與民事公益訴訟所帶來的訟累。第三,一併辦理有利於避免分別處理刑事和民事公益問題可能出現的對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審查意見,從而維護案件審查的統一性、客觀性和完整性。最後,一併辦理還有利於查明犯罪嫌疑人對賠償的態度和悔罪表現,督促其及時賠償、挽回損失,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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