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跨過“野鴛鴦”的情變之訴-本人代理的一起撫養糾紛案(上)

她,來自中國內地某省的一個地級市。他,來自與中國隔海相望的日本。兩人相識那一年,她31歲,他39歲。相比初次見面的簡單,兩人相識的場所似乎有些曖昧——上海長寧區一個日式KTV酒吧——而這,也成為他日後否認彼此間存有真愛的重要依據。

  2018年7月,兩人相識四年半之後,她將他告到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女兒小慧的撫養費170餘萬元。而他,斷然否認與小慧有親子關係。於是,一對跨國“野鴛鴦”的情變之訟拉開了序幕。而她,本案的原告找到本律師擔任代理人。

  庭前交鋒:管轄異議VS限制出境

  2018年8月6日,距原告小林訴被告小澤次郎(均為化名)撫養糾紛案立案不到一個月,小澤次郎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理由是:小澤次郎系日本國籍,在中國境內沒有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依據中國法律,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律師稱,小澤次郎在長寧區某小區28號24樓的房屋內居住不到半年,之前在中國多個地方居住過,沒有確切地址。本律師經向物業調查得知,小澤次郎在該小區裡住了有三、四年之久,中間可能換過房屋,但沒有離開過這個小區。

  事實非常清楚,經本律師與法官溝通,法官及時製作了駁回被告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被告小澤次郎雖然在近一年多時間內變更了一次租住房,但仍居住於上海市長寧區某小區內,居住方式較為穩定,連續居住滿一年,可以認定被告經常居住於上海市長寧區,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

  立案後不到一週,本律師為了案件最大利益考慮,就提出限制小澤次郎出境的申請。理由是,小澤次郎是境外人士,一旦離境將對本案的審理造成極大的障礙。但在8月7日就被告管轄權異議向雙方調查時,法官否決了本律師的申請。

  8月25日,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生效後,本律師再次要求對小澤次郎限制出境。本律師主張,小澤次郎的妻子和孩子已經回日本,小澤次郎也將回日本並不再回中國,由於小澤次郎在中國沒有任何資產,一旦離境,有可能造成本案最終判決無法執行。

  情況緊急,合議庭根據案情迅即對本律師的申請作了研判,在要求原告提供資金擔保,並明確告知原告如因錯誤限制被告出境造成被告損失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後,合議庭於當天作出了限制小澤次郎出境的決定。

  兩週之後,出境受阻的小澤次郎攜代理律師一同來到長寧法院。這是小澤次郎因本次訴訟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現身法院。小澤次郎表示,自己在中國工作、生活了20多年,在上海也有5年了,對上海很有感情,不會做出不利的事情,希望法院能解除對他的限制出境措施,他願意配合做親子鑑定,願意提供人民幣5萬元作擔保。

  5萬元保證金按“代管款”方式收下,但合議庭但沒有立即作出決定。要認真考慮小澤次郎的請求,審慎評估案件可能的走向。

  第二天,法官約見被告律師,要求小澤次郎追加擔保金。然而,代理人表示,小澤次郎在中國境內沒有固定資產,也沒有更多錢款增加保證金,因此暫時不申請撤銷限制出境措施,要求退還保證金。法院准許了小澤次郎的請求。

  庭上激辯:真心相愛VS花錢買歡

  本律師明白,雖然通過DNA檢測證明小慧與被告具有親子關係並不難,但倘若被告不配合,就只能通過證明雙方關係十分親密,得出被告極有可能是小慧生父的蓋然性判斷,才有可能勝訴。因此,在隨後進行的三次庭審中,小林始終堅持與被告是同居關係且“真心相愛”,被告則一口咬定雙方只是“消費與服務”關係。

  親自出庭的小林告訴法官,2014年1月,她與被告初次見面確實在她工作的KTV酒吧。之後不久,因互生好感發生了性關係並開始戀愛,當年7月開始同居。因為被告多次答應要和她結婚,2015年1月,她與丈夫離了婚。2016年2月和10月,兩人兩次同赴日本旅遊。2017年1月底,發覺懷孕後馬上告訴了被告,被告同意把孩子生下來。之後長達一年的時間裡,被告先後十數次匯款給她,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元,總額達12萬元以上。但2018年2月,被告突然從她的生活中消失了。

  對原告的上述說法,被告全盤予以否認。被告律師表示,原告是KTV小姐,被告是作為客人與原告相識的,雙方之間是消費和服務關係,從未同居過。原、被告相識時雙方各自都有家庭,被告不可能答應和她結婚。所謂同赴日本旅遊,其實只是在原告到日本旅遊時,被告盡地主之誼而已。之於給原告匯款,是因為原告借懷孕、生孩子百般生事,被告迫不得已而為之。

  本律師向法庭提供一組證據證明原告自己的說法。

  四張小澤次郎寫的字條,內容為:“我一輩子愛小林,永遠沒有變化我對你的愛”;“小林:我雖然不結婚你,我心理跟你結婚了!”;“我想你啊!”;“小林:辛苦了,回來後好好睡覺,好好休息呀!明天見!想你。”小林解釋,這些字條是雙方同居期間,小澤次郎為表達對她的愛意,寫在便籤紙上貼在冰箱上的。被告律師則說是小澤次郎在KTV娛樂時隨意寫下的。

  (未完待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