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和雷軍的“10億賭約”馬上到期,到底算不算數?

董明珠和雷軍的“10億賭約”到底算不算數?

盛大林

董明珠和雷軍的“10億賭約”馬上到期,到底算不算數?


2018年12月12日,董明珠和雷軍的“10億賭約”到期。

在日前舉行的2018中國企業領袖年會(12月1日至2日)上,董明珠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她與雷軍的賭約“基本勝出”。不過,這只是董明珠的一面之詞。從多方信息來看,今年格力和小米的營業額都將接近2000億。究竟誰多誰少,目前尚無定論。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二人的這個“10億賭約”到底算不算數?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從這個角度看,“口頭約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治安處罰法》和《刑法》的規定,賭博屬於違法行為甚至涉嫌犯罪。不過,賭博構成違法或犯罪都有一個前提條件或構成要件,那就是“以營利為目的”。很顯然,二人“打賭”的本質是對商業模式及未來趨勢的不同判斷,動機或目的不是為了贏錢。所以“10億賭約”不屬於違法犯罪。

最關鍵的問題是,二人的“賭約”其實並未真正達成。讓我們再回顧一下當年“打賭”的過程——

2013年12月12日,在央視財經頻道主辦的第十四屆中國經濟年度人物頒獎盛典上,雷軍說:“小米互聯網模式能不能戰勝格力製造業模式,我覺得看未來五年。請全國人民作證,五年之內,如果我們的營業額擊敗格力的話,董明珠輸我一塊錢。”霸道女總裁董明珠當時就不服了:“首先,小米超過格力是不可能的;其次,要賭就不是一塊錢,我跟你賭10個億!”

董明珠和雷軍的“10億賭約”馬上到期,到底算不算數?

從法律角度解讀,雷軍提出的“賭1塊錢”是一種“要約”。所謂“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達成約定或合同,還要看對方即受要約人是否接受。很顯然,董明珠沒有接受這個要約,而是提出了新的“要約”,那就是“賭10個億”。但,雷軍並未作出回應。也就是說,他並未接受董明珠的“要約”。這意味著,雙方並未真正達成約定。5年來,關於這個“10億賭約”,董明珠多次接受採訪並發表看法,而雷軍卻一直避口不談。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雷軍並不承認這個所謂的“賭局”。

從操作層面來看,“10億賭局”也沒有可操作性。因為營業額的統計是以年、季、月為單位的,不會精確到某一天。2013年12月12日,格力和小米都沒有營業額數字;2018年12月12日,雙方也都不會有營業額數字。“未來五年”本身就是一個模糊的說法。尤其是在雙方營業額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更是說不清楚。

由此看來,“10億賭局”不過是媒體制造的“噱頭”,公眾也樂意把它作為一種“談資”,而已。

雖然“10億賭約”沒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兌不兌現的問題。但這並不影響“吃瓜群眾”從社會層面或經濟角度對此作出自己的評判。

2018全年的數據尚未出爐。前三季度,格力營收1486.98億元,小米則為1304.46億元。相差182億元。小米想在第四季度實現趕超,難度很大。從這個角度說,董明珠可能要贏了。

但要知道,2013年,格力的營收是1200億,而小米只有316億,相差非常懸殊。僅僅5年的時間,小米的營業額可能將達到1900億左右,這就非常接近格力的營收。董明珠即使贏,也只是“險勝”。這樣的局面,當年的董明珠肯定沒有想到,雷軍應該也沒有想到。雖然雷軍對互聯網營銷模式信心滿滿,但要超過“塊頭兒”數倍於自己的格力,應該屬於“夢想”的範疇。這從雷軍提出象徵性的“1元”賭資且不回應董明珠的“10億”要約來看,他的信心也是不太足的。然而,雷軍的“夢想”至少接近實現了!這至少說明,小米五年超過格力並不像董明珠所說的那樣“不可能”。從這個意義上說,雷軍和小米也“贏”了。

“10億賭約”是一個公共話題,時常被媒體及公眾提起,這使格力和小米都獲得了很高額外的關注度,從而提高了兩個品牌的知名度及影響力。5年來,格力和小米都獲得了高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看,又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同時,吃瓜群眾也都有了一個大家都有興趣的談資,每每談起,津津有味。只可惜,這出戏很快就要結束了。各位瓜友,是不是有點兒興猶未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