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美國的“州長”權力有多大?

美國的州長在行政框架上相當與我國“省長”或者“直轄市的市長”。但享受的權力比中國的“省長”、“直轄市的市長”大多了。美國有50個州,聯邦憲法對州政府體制作了規定,各州必須實行共和政體。

美國各州也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各州設立州長、州議會和州法院。州憲法是州的根本法,是州政府權力的直接來源。各州憲法都規定設立州議會、州長和州法院以分別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州長是州的最高行政首腦,由公民普選產生,任期一般4年,少數州2年。其權力通常由州憲法列舉,涉及行政管理、任免、財政以及準立法和準司法的權力等。各州州長的權力在實際運用中會有所差別。

根據美國憲法,除了聯邦政府的權力之外,其餘權力均留給各個州。因此,美國的州長的權力相對來說較大。此外,美國的州長全部均由民選產生。除五十個州的州長外,美國五個屬地的行政長官也稱為“governor”,中文通常譯作“總督”。

歷史上,美國屬地未建州時,總督也由總統任命,但現存五個屬地(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北马里亞納群島、關島)的總督皆由民選產生,也是美國州長協會 的會員。美國唯一沒有“governor”的地區是首都華盛頓,其行政長官是市長。

州長選舉的結果反映出美國政治版圖發生變化的某些跡象,新州長一般會實行更符合本黨理念和利益的政策,也會為兩年之後的總統大選創造有利條件,所以美國兩黨都全力爭取贏得州長的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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