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再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再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目錄)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在前期分兩批取消35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進一步提升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便利度,增強減稅降費獲得感。

據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稅務部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部署要求,在深入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緊扣“為民服務解難題”的目標,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更好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著力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截至目前,稅務總局分三批共取消6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231個具體辦稅事項


致力讓納稅人更加便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將取消證明事項作為簡化稅收優惠事項辦理,增進減稅降費便利化的重要舉措。此次公佈取消的25項稅務證明事項中,有19項涉及稅收優惠辦理,包括納稅人享受有關稅收優惠需提交稅務機關備案的個人身份證明、單位性質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資格資質證明等。

據瞭解,此前兩批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也都涉及減免退稅以及延期繳納稅款事項。如,在前期取消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享受優惠有關證明材料基礎上,稅務總局於2019年5月進一步決定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佔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六稅一費”享受優惠有關資料管理方式,由原來的備案改為留存備查,納稅人享受“六稅一費”相關優惠可實現“零跑腿”“免備案”。


努力減少納稅人資料報送負擔

此次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中,有5項屬於原本需要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如發票票證丟失登報聲明、軟件檢測證明等;其餘20項是原本需要納稅人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如個人身份證明、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需提供的營業執照等。

據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介紹,稅務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本著刀刃向內、破除證明依賴的改革精神啃“硬骨頭”,聚焦納稅人、繳稅人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問題,重點清理了一批開具時需要花費一定檢測、鑑定或公證費用的證明,並積極探索通過告知承諾、公開公示、隨機抽查等管理方式來替代。

比如,此次取消了辦理軟件產品、動漫軟件增值稅即徵即退時需提供的軟件產品檢測證明;享受有關增值稅免稅政策需提供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等,可為企業節省幾百元至幾千元一次的檢測費用;此外,此前兩批取消的飼料產品檢測報告、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鑑證報告、繼承權公證證明等,均能為納稅人節省可觀的證明費用。

本批公佈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中,不少是各地納稅人、繳費人提出的“金點子”,稅務部門經過認真研究論證,使得“金點子”變為“硬措施”。例如,對廣州番禺某納稅人提出的取消票證遺失登報聲明的意見建議,抓緊研究論證,在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措施,確保發票、票證安全的前提下,取消了發票、票證丟失登報證明。又如,對河北邢臺等地納稅人提出的取消繼承權公證證明的意見建議,稅務總局研究後認為其建議合理,及時制發決定予以取消。這些都為納稅人帶來了費用上的節省,既“簡便”又“減負”。


減證不減責 放權不放任

“該放的放到位,該管的要管好”。稅務部門既要方便納稅人和繳費人,又要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健全稅務監管體系,懲處涉稅違法行為,實現激發市場活力和規範市場秩序有機統一。


——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稅務部門不斷強化大數據應用,深化跨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例如,納稅人辦理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丟失補發業務,原本需要提供較為繁複的證明材料,但隨著2019年7月1日起稅務部門全面實現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間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共享,該項紙質完稅證補發業務及所需證明材料一併取消。又如,通過與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共享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相關信息,使納稅人可以直接申報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不必另行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信用價值高,納稅遵從好。稅務部門樹立“誠信推定、信賴合作”的共治理念,著力構建基於誠信推定的新型稅收徵納關係,對部分涉稅事項探索推行告知承諾辦理方式,“還權明責”於納稅人。例如,取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事故證明,以納稅人自行承諾替代。又如,對車船稅困難減免事項,允許以納稅人自行承諾代替提交困難證明。同時,稅務機關強化對納稅人承諾事項的事後核查,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並按規定納入信用記錄。下一步,將做好推進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工作,進一步完善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監管與服務並舉增效能。根據納稅人信用和風險狀況,實施規範化、專業化、差異化管理和服務,在對高風險納稅人加強風險分析和應對的同時,進一步精簡辦稅資料和程序,為低風險、無風險納稅人提供更好更優的服務。例如,2018年9月以來,通過推進清稅證明免辦、即辦服務、“承諾制”容缺辦理等措施,企業辦理註銷大幅提速;2019年7月1日起,從擴大即辦範圍、簡化註銷前業務辦理流程、減少資料報送3個方面,推出了更大力度優化稅務註銷流程的系列舉措。又如,深入推進實名辦稅,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優化服務措施,實現辦理相關事項時不再要求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


下一步,稅務總局將繼續把落實證明事項清理工作作為開展主題教育的一項重要成果抓緊抓好,堅持“放”“管”“服”結合並重,促進管理更有效,服務更優質,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國家稅務總局再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目錄)

相關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9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9年7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再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本決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公佈)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涉及的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稅務總局一併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現公佈如下:


一、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

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其中,12項(附件1所列第1-12項)自本決定公佈之日起停止執行;13項(附件1所列13-25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二、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

(一)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


(二)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

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聲明作廢”。

2.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佈)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如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複印件。”

3.刪去《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修改)第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及工商營業執照”。

以上被修改的規章根據本決定重新公佈(附件2、3、4)。


(三)廢止1件稅收規範性文件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對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一律不得新設證明事項。同時,要通過制度創新,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推進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既增進辦稅繳費便利,又還權明責於納稅人、繳費人。要不斷完善“信用+風險”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大數據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進信息歸集共享和部門協同共治,切實加強事中事後公平公正嚴格監管,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的解讀


一、制定《決定》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稅務總局結合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著眼於“為民服務解難題”,繼此前兩批取消35項稅務證明事項後,再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和本批取消的證明事項所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一併清理。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公佈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公佈取消的25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發票票證3項、稅務登記3項、稅收優惠1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法律事實證明9項、資格資質證明3項、權利歸屬證明2項、其他客觀狀態證明11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納稅人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包括髮票丟失登報聲明、軟件檢測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納稅人已有材料的共20項,包括稅務登記證件、個人身份證明等。

2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後,3個事項通過事後核查替代;6個事項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15個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等材料備查;1個事項根據徵管實際已無須備案或核查。


(二)配套修改規章、規範性文件

《決定》廢止和修改了5件規章、規範性文件。具體如下:

1.全文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取消的“資源稅管理證明”。該證明取消後,實行納稅人自主申報,不再採用代扣代繳的徵管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2.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一是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涉及《決定》取消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二是修改《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涉及《決定》取消的“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三是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涉及《決定》取消的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供的“營業執照”。


3.全文廢止1件稅收規範性文件。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涉及《決定》取消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該公告對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後刊登“遺失聲明”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取消後,該公告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三、《決定》施行日期

《決定》附件1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定》公佈之日起停止執行;《決定》附件1所列13—25項稅務證明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具體停止執行時間在附件1中進行了詳細說明。


編髮:廣東省稅務局辦公室、廣東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

(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