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沒有“愚人節”,千萬別丟了你的誠信

在法院久了,見過形形色色的當事人後,法官也不得不感慨,生活永遠是戲劇的進階版。今天,我們盤點一下法庭上那些“思路清奇”的當事人愚人終愚己的真實故事,並藉機提示大家:法庭上沒有“愚人節”,千萬別丟了你的誠信。

想“兩頭通吃”?做夢!

2016年12月,W先生在某網絡平臺特賣店分別購買了澳洲進口保健品數瓶,共花費3700餘元。收到上述食品後,W先生以上述商品外包裝沒有中文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將T公司、L公司訴至法院。

本來是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良好典範,卻沒想到這位“消費者”歪心思還不少:“聽說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達,也可以缺席審判,那麼如果被告壓根兒不知道這個訴訟,那豈不是穩贏官司?”

為了將自身利益“擴大化”,這位W先生先是聯繫了兩公司,與公司達成和解獲得三萬元賠償後,又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院,並故意隱瞞了被告公司的實際辦公地址,向法院提供了錯誤的聯繫電話,企圖贏得訴訟後“兩頭通吃”。

一審中,由於原告提供的錯誤地址,一審法院通過公告方式送達開庭傳票,導致被告兩公司未出庭應訴。而W先生提供了相應證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兩公司除了向原告W先生退還貨款外,還要向原告W先生賠償十倍的貨款。

一審判決生效後,案件到了執行階段,執行法官們雷厲風行,迅速對兩被告公司採取財產強制措施,這時兩公司才發現自己還有這麼一樁官司。T公司和L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在原審判決生效後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近日,北京三中院申訴審查庭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目前,該案仍在審判監督庭審理。

法官提示:送達程序是人民法院通知、聯繫當事人的重要程序。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該遵循誠信訴訟原則,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全面詳盡開展工作。在本案當中被申請人惡意欺騙人民法院,隱瞞對方電話號碼,導致送達程序出現瑕疵,使再審申請人被動失去辯論等訴訟權利。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另外四案中已經達成和解,並且已經按照協議向被申請人支付了三萬元。被申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是單方違反和解協議的內容,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貫徹於民事訴訟法始終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有效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重要手段。當事人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應使用正當手段,全面配合法院查清事實,如實向法院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在訴訟過程中,不得濫用訴訟權利,不能利用訴訟謀求不正當利益。

涉嫌偽造調解書?移送公安!

2016年,陳甲將名下房屋出售給許某,許某支付部分房款後,陳甲未交付房屋,雙方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故許某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判決陳甲配合辦理過戶並支付違約金、許某支付剩餘房款。後陳甲之夫陳乙提起訴訟,主張陳甲所售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陳乙對房屋出售毫不知情,陳甲與許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陳甲與陳乙於1975年登記結婚。審理過程中,提及涉案房屋的來源問題,兩方陳述不一,陳甲述稱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新建商品房所得,陳乙則稱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存量房所得。然而,陳甲所持房產證上記載系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辦理。

夫妻二人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房屋來源各執一詞,又與證據材料相互矛盾,在此情況下,法院依職權調取了房屋檔案。房屋檔案顯示,涉案房屋系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於2015年過戶至陳甲名下。這份“生效法律文書”是海淀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其上載明“陳甲與案外人於2011年在北京市海淀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陳甲訴至本院請求離婚”等內容。

陳甲在與陳乙婚姻存續期間,又與案外人有離婚訴訟,陳甲是否涉嫌重婚?法院又向海澱法院調取(2014)海民初字第XXX號案件卷宗,發現該案並非陳甲與案外人離婚糾紛,而是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在海淀區婚姻登記處,也沒有查詢到陳甲與案外人的結婚登記記錄。調解書上載明的審判員,在海淀法院更是查無此人。

鑑於房屋檔案內海淀法院民事調解書可能存在偽造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將案件涉及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處。

火眼金睛識破假離婚

這天北京三中院民四庭魯南法官收到一個離婚的二審案件,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女方上訴要求不離婚,並提交了醫院診斷證明,證明她在二審期間懷孕。“按照法律規定,懷孕是不能判決離婚的啊,這個案子可能會改判!”

正這麼想著,魯南法官卻從蛛絲馬跡裡發現幾個疑點:查閱了女方身份信息後,法官發現她已經50歲了,而且經閱卷和詢問當事人,發現雙方前前後後已經提起過三次離婚訴訟。在離婚訴訟的二審過程中,女方均提交醫院診斷證明主張自己懷孕。能有這麼巧的事兒?法官對診斷證明的真假產生了懷疑,決定去醫院探探究竟。

到醫院一查,便確認了這份診斷證明是偽造的,診斷單上的醫生和護士或為虛假,或已離職多年。有了這個調查結果,法院又傳喚女方來院談話。

“你提交的懷孕證明是真實的嗎?”

“是真實的!我自己去醫院檢查的,在醫院的二樓。”

“法院已經去這家醫院進行了核實,再問你一遍,這份懷孕證明是真實的嗎?!”

女方聽到這兒,這才對所作所為表現出悔意,抽泣著說:“法官,我承認,這個證明是假的,是我找醫院門口的販子做的,我這麼做就是不想離婚。”

“偽造證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這個證據法院採信了,這個案子會改判,你清楚這裡面的後果嗎!”

“我已經知道錯了,我收入不高,希望法院看在孩子的份上不要處罰我了,我真心知道錯了。”

在鐵的證據和事實面前,女方終於承認了自己偽造證據的事實。因為雙方分居多年,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最終維持了一審准許離婚的判決。偽造證據行為惡劣,但考慮到已上初中的女兒隨女方生活的因素,最終法院對女方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法官提示:在訴訟中,當事人的訴求只要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當事人完全沒有必要通過偽造證據等行為來“另闢蹊徑”,這種投機取巧不會達到目的,反而會給自己帶來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責任的不利後果。不要懷疑法官的智商和判斷力,假的永遠是假的!當事人要誠信訴訟,做人亦是如此,這樣才能維護社會秩序和司法權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