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棚戶區改造”應會怎樣進行?參照怎樣的標準來徵收補償?

一、防止“棚戶區改造”,被擴大化:

棚戶區,一般指的是簡易房和棚廈房的集中區域。這些房屋在城市中,它們的結構很簡單,而且很難抵抗住災害(其中就包括那些:抗震效果差、防火以及防洪性差;居住還非常的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沒有道路、沒有綠化以及沒有公共活動場地等)的房屋聚集的地區。

棚戶區改造,講的是把那些危房以及環境非常差的,質量還不合格等等其他類型的房屋,對其進行徵收拆遷。

棚戶區改造,是政府為了建造舊房子,提高老百姓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的一項手段。這個區建造的房屋不能夠隨便將它擴大。有部分的房屋雖然是位於老城區域內,但是它建設的時間不夠久,而且也不是很破,交通上還很便利,設施和環境也比較完善,這些當地也把它們規劃到改造的範圍。

“被棚戶”,其實是非常嚴重的違法徵地拆遷行為市、縣級別行政機關應該合理的界定改造範圍,不允許把城市的道路,歷史區域,文物修建等弄來的拆遷項目,給規劃到棚戶區改造範圍內。

2020年“棚戶區改造”應會怎樣進行?參照怎樣的標準來徵收補償?

棚戶區改造

二、《徵收補償方案》要公開徵求、包括被徵收人在內的、公眾的意見:

《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公開徵詢民眾意見的程序,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也規定了:

第十條:房屋的徵收部門對於制定的補償方案,應報請市、縣級行政機關。

市、縣級別行政機關應該對方案進行論證並且公佈,徵詢民眾的意見。徵求時間不能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別行政機關應該把修改的意見以及徵求的意見及時進行公佈。

由於舊的城區修繕要徵收房屋,有很多被徵收房屋的人覺得補償的方案跟本條例的規定不符合的,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別行政機關應該組織聽證會,並且依據聽證會的具體情形修改此方案。

應該重視法律給予的這部分權利,經過及時提出意見、要求聽證,掌握棚戶區修建項目的主動權。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要合法:

不能出現,房屋徵收部門、全部一手包辦的情況。

在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評估機構是經由被徵收人進行溝通確定的,溝通不了的,就經過多數人進行確定,或者是隨機確定,詳細的辦法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評估機構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工作,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不能干擾。”

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還規定了:“如果是溝通不了,可以經由徵收部門經過集合被徵收人依照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原則進行投票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對於這些環節,被徵收人要及時進行了解,清楚自己的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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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改造

四、被徵收房屋的評估,要按市場價值進行:

依據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不能低於公告發布之時當地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房屋的價格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對於價值評估有異議的,老百姓可以向機構申請複核。對於複核的結果也有異議的,可以向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進行鑑定。”

與此同時,國務院也規定了被徵收的房屋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標準。

在棚改過程中,經常會遇見不好的現象:徵收方經常給被徵收方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設定一個上限。但是這個上限卻低於市場價格。評估的價值低於市場價,而以評估價格是買不到同等面積的新房,也不能實現1:1的補償比例、以及政策中的“1:1.2”。

五、被徵收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其中的包含的行政行為。例如:對於徵收的決定;徵收補償以及規劃的方案認定;對於沒有登記的房屋,經過調查以後作出的認定與處理決定;徵收補償的決定;在徵收過程中行政部門不作為的處理等。

對此,被徵收人對於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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