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軒說心理
小申子在職場,我是小申子。
作為一名公司hr希望可以幫到您。
1、溝通時記得錄音,沒協商一致前不要簽字或郵件確認任何材料,摸清公司處理你的理由、態度和解決方案,做到心裡有數。
2、公司大概率會用合同法39條處理,提前把籤的勞動合同拿出來認真看下,再就是確認下入職時簽署了崗位考核細則等類似材料沒,若有就核對達標情況如何,若無公司就不能以此辭退。強力辭退是2N。
3、補償金N因為不足半年是半個月工資,標準為前面幾個月收入的平均值含績效獎金等,五天會加進來平均。
4、勞資糾紛的處理內核就是友好協商,無論內部還是談崩的話相關部門介入調解、仲裁或訴訟(注意先後順序),所以,如果可以拿到一個月工資或者更多,建議協商離職並讓hr留意後續背調的配合,積極找新的工作,日子是自己的,向前看。
京滬深的仲裁案子據說排到七月份了,友好協商,別耽誤找下家。
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再交流,祝順利!
職場小申子
筆者雖然不是律師,假假的也算相關行業的從業者吧,分享一些自己的經驗,希望有幫助~
首先既然涉及到試用期裁員,我們就要先來看看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對於這一方面是怎麼規定的,在目前,行業內參考的比較多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勞動合同法》;
先把法條拿出來,《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首先,我們先來看第四十條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是什麼,法條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裡的第一項和第二項都比較好確認,所以就不多說了,重點說一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主要指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者有過失性的行為,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條如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結論就是:只要你在試用期內沒有違法沒有失職沒有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話,你只需要注意的就是本條的第一項,是否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如果公司要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必須要出具相關的你所在的崗位的錄用條件,注意這裡說的錄用條件在你入職前是一定知道的,也就是它是對外公開的,如果這個錄用條件是沒有的或者模糊的,其實公司是很難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瞭解了以上法條之後,你在和HR溝通的時候就要主要對方是以什麼理由要裁掉你的,如果是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就要請對方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果公司只是打算粗暴的賠錢裁員的話,那麼事情就更加簡單,算好錢拿錢走人就可以。如果入職不滿六個月的話,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無論你第一個月出勤多少天,都要給月工資,按照前幾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就好。
以上只是筆者的一些不成熟的小建議,如果有錯誤,也感謝指出,謝謝~
囉裡囉嗦
公司即將裁員,大家心裡都有一些想法,員工相對來說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這時候需要做充分的準備。以我多年的員工關係管理經驗給予三點建議。
一、確保自己的工作沒有違規違紀。確保自身對工作認真負責,非員工原因導致的企業裁員,再與HR溝通中要明確一點自己對工作的產出和對公司創造的價值,不要被公司蓋上工作不勝任或是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名義,這對後續的裁員經濟補償會處於不利地位。
二、準備溝通的資料。要跟HR談裁員的事,必須要準備幾樣東西,如公司的裁員通知,勞動合同,其他法律規定等材料。當公司裁員不合理不合法且補償不到位的時候,員工就可以利用上述準備的證據資料跟HR談判。
三、利益補償的情況。會有三種情況出現:一種是員工堅持法定的裁員補償,毫不退讓,公司最後也會按法定進行經濟補償;一種是雖然員工佔據法理制高點,但考慮到其他因素,最終雙方各退一步,協商一致,達成補償和解;一種就是雙方各不退讓,最後只能勞動仲裁處理。所以談判之前先確定好自己的利益底線,才能做更好的應對。
最後對你的問題進行一一回答:
第一個問題:上面的三點建議可供參考;
第二個問題:根據你的入職時間,公司合法解除,按法律規定是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是半個月,月平均工資按照你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如果公司違法解除,需要賠償你2倍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需再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知金。
人本智業sue
你的在使用期內,公司要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也就是說在使用期內不是隨便可以辭退的試用期員工,如果無理由辭退,需要對你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解除與你的合同,並且沒有經濟補償。所以公司需要證明你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你在與HR談的時候,需要HR給你辭退理由,由用人公司提供錄用條件的具體證據;並且是書面材料。你自己也要保存公司打卡記錄,工資條,銘牌等上班證據。以便仲裁時舉證。
經濟補償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希望能幫助你解決問題。
凡塵漫記
這種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補償的金額是按平均月工資為基數。
具體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47條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南飛朱雀人力資源解說
您提出這個問題時,想到的是公司要裁您啦。這是您的擔心,還是公司已經通知您啦。
如果只是您的猜測或擔心,那麼在與hr聊時,首先應該認真傾聽對方的意見,弄清楚對方的真實意圖後,再打算怎麼談。如果對方只是徵求您的意見,您就客觀而真實地彙報您在這五個月中為公司所做的貢獻。同時表達對公司的喜愛。比如,可以實現自我加自己 ,能夠很好地發揮專業特長啊等等。以真誠打動對方。
如果對方明確地告訴您要裁掉您,那麼一定要問清楚原因。解除試用期內的員工,除非違法或違反了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規定,那是很難解除的。因為勞動法是保護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在問清楚原因的基礎上,您當有理有據的辯駁(但不要發火、吵鬧),並提出維護自己利益的主張。
經濟上的賠償,其他回答者都給予了很好地回答。我不再贅述。
建議您好好地看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兩個法律文件,網上都可以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