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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戶口遷出後,不能在原戶籍地建房,但能繼續使用或繼承原戶籍地的農房,只是該農房不能改擴建。
第二,戶口遷出後,根據“人走地不動”的原則,原有土地土地承包經營關係不變,仍屬於自己的承包地,當然能耕種。
這是作為在農村鄉鎮工作的筆者,結合現行政策給出的最靠譜的答案,也借對網上的一些謬誤作一糾正。下面,就談談相關政策規定,以期能幫助更多的人。
一、關於農房修建必備的條件
(一)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目前主要是該村的農業戶口人員。也就是說A村的成員不能到B村建農房,A村的非農戶口人員原則上也不能建農房。
從這一點必備條件可以看出,戶口已遷出人員,不能在造出之前的戶籍地建房了,因戶口遷出後就不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了。
(二)符合“一戶一宅”條件。對本提問來說,討論此條亦無意義,就不展開闡述了。
(三)能繼續使用或繼承原戶籍地的農房。如果原有產權農房,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當然能繼續使用。也可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老房子,並能確權。但由於戶口遷出後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按規定對農房進行改擴建,可以維修使用。
二、關於承包地的耕種問題
根據《土地承包法》及最新的土地政策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將維持不變,仍然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人走地不動”,戶口遷出人員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目前正在進行的新一次土地確權仍將繼續確權。
那麼,既然是自己的承包地,自己當然有權繼續耕種,若涉及土地徵收也會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
由於是戶口已遷出,目前採取流轉的方式讓其他人耕種是比較好的選擇,當然也有無償讓他人耕種的,也有撂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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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試著分析遷移的根本原因,這是隨著國家放鬆對城鎮戶口的落戶政策,農村人在鄉下種田的經濟收入少,有不少人到城裡買房或長久地在城市裡工作並定居,更或有他們為了子女能在城市定居所在地能入學,才會把農業戶口遷移成城市戶口的!
對於這樣的戶籍已遷移為城市戶口,實事求是地說,在國家鼓勵並支持農村戶籍的遷移為城市戶口有相關明確的政策規定,允許原來分配給原來的農業戶口繼續能耕種自己的承包地,而不受遷移為城鎮戶口的影響,而在去年二輪土地承包期還未結束,國家為穩定農業的發展,開始實施農村的土地確權並“三權分置”的政策,並再一次明確在農民的承包地在二輪結束後,農民的承包地順延承包三十年不變,那換句話說,戶籍已遷移,你原來農業戶口的承包地不會受到戶籍的遷移而收回,你原來的承包地可以自己耕種,自己不能耕種,也可以流轉給他人承包來經營,直到順延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結束。
再分析能不能在原農村戶籍地修房,已遷移為城市戶口,農村的所有土地屬集體所用,農村人只有使用權,而原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你的房屋產權屬私人所有,房屋的產權依然會得到法律保護,不過,你已遷移為城市戶口,已不是村集體成員,法律上只能保護你的原有房屋產權,宅基地的房屋如果陳舊破爛,原則上只能在原址上修繕加固,而是不可以拆除重新申請建造新的房屋!
老農話三農
看到這個問題我現在可是深有感觸,因為我現在就面臨著這樣的困窘,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規章制度來說,可以修房但不能翻蓋房子更不可能給你劃撥土地耕種。
先說說我的情況吧,我從農村出來上大學後順帶把戶籍從農村簽到讀大學的城市了,在那個時候政策性要求這樣,因為在大學報道的時候同意書和戶口遷出證必須一同交給學校,估計在那個時候城市戶口要比農村戶口吃香吧!考上大學就可以農轉非了,這在農村眼中是無比光榮的。目前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還有,都是上世紀80年代時候建設的,也想著後面經濟允許了要推倒重改,但查閱了一下國家規章制度來看,翻蓋是絕對不可能的,下面我再講解一下國家的農村宅基地的規定。
根據國家頒佈的物權法來看,農村宅基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居民用作住宅基地來修建房屋的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所以來看,從法律角度來說針對宅基地的主題都是農民,本人戶口不在農村的人們已經不可能是農民了,所以就沒有使用宅基地的權力,當然也不可能有繼承權這一說。當然我們後代對於宅基地表上的附著物是有使用權和繼承權的,這其中包括房屋等不動產。對房屋這塊我們有權利修葺,但不能推倒重蓋,因為按照法律來說等宅基地上面的附著物消失後宅基地就可以被村集體收回,在房屋存續期間是不得翻蓋、擴建的。等房屋處於無法居住的條件下,村集體可以有權將宅基地收回。
對於種土地這個問題,提問者沒有講清楚,我就按照村集體土地這塊來說吧,目前的村集體土地耕種都是按照一戶人口劃撥的,能夠享受村耕地的劃撥就是俗稱責任田的必須是本村的戶口也在本村的人,非農業戶口是無法無償使用農村土地的,但可以有償使用。
我用這樣通俗易懂的講法回答你,沒必要把法律攤開講那麼多,實際上是很簡單,戶口不在農村,你只有房屋使用和繼承權,其他都沒有。
魯北老於
1.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公民只有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戶口遷出去後,即對原來土地的使用權喪失!
參考:法釋〔2011〕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東江農人
戶口外遷,至於還能否享有相應的土地權利,還是得分情況。當戶口遷到鄉鎮,是可以繼續享有土地權利的;當戶口遷到縣城,想要繼續承包土地的,同樣可以得到支持;當戶口遷到設區的市級城市是,應該退出承包經營,不過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不過,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續享有,這僅僅是隻承包期限內,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是三十年。
對於宅基地而言,戶口遷出後,原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屬於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是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相關部門不能強行拆除,但你已經不具備翻修和推倒重建的資格,當房屋自然倒塌或者失去居住價值時,宅基地就會被集體收回或者復墾。
不管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宅基地使用權,都是必須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才能享有的,而對於戶口外遷的人來講,相應權利隨即滅失,如果原戶口上還有成員的化,相應權利應該有剩餘人口享有,因為土地和宅基地的確權是以戶口為單位確立的。
Power泡兒
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真的是眾說不一,各有各的不同,各有各的見解,實際上這裡面的內涵還真的是很深奧的,三言兩語很難說清楚,有必要探索一下。
一般戶口都是隨人而走,人居住在哪裡,戶口就在哪裡,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隨著拆遷工作問題出現的日益繁多,這個問題也就讓人們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在具體問題的落實中真的不可小視。
有的是戶口不在,人卻還在此處居住,有的是戶口還在,但人員早已不在此處了。
在我看來,對此不能單單以戶口來界定劃分,應該以事實為依據方可,如果只是以戶口在與不在來決定一切,那麼對現實就有公平。因為即便是有些人員不在此處居住,可是戶口依然有著他一定沒走的原因。
你比如說在城市中許多小輩跟著老人一同生活的,有些是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直至在此結婚生子。
但等老人走後,以前像這種情況一般房子就理應是歸在一起居住小輩的人了,但現在的法律是由老人的兒女們共同來繼承,與小輩人無關。
由此也就不得不引起一些爭議,甚至有的是戶口還在裡面,人還在此居住時,房屋就被老人的兒女們賣掉了。
而這期間被賣掉的房子,從現法律上根本就不爭得小輩人的同意和簽字。這實際上就很明顯的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衝突,並且給以後的拆遷留下了很大的隱患。若戶口一旦遷出時,無論針對的對象是哪方,起碼與買房之人與拆遷方有著連帶的關係。
我這麼說並不是說房屋一定要給小輩就合情合理了,但是像這種情況,你在房屋賣出時,首先應該徵得在此居住小輩人的一份同意,一個認可,決不能忽視了實際居住人的權利。
所以,許多事情都不能一概而論,都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此可見,空掛戶不見得一點的條件理由都沒有,有戶口的也不見得統統什麼東西你都能夠得到,這看似矛盾話題實則為現實,對此拆遷時到底是按戶口與否來分配,還是從實際出發的好。
白雪姐姐
圍護農民團結是正策。破壞村民自治同樣是正策!
福德隨緣
沒有權利了,但可以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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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古玩
戶籍不在那了,你就沒有權利了。但可以租地方來用才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