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謊稱接觸過確診患者,傳播虛假信息的應該如何處罰?

2020年2月,隨著疫情的好轉,各地企業陸續申請復工,位於溧陽市的一家環保公司員工朱某為了不去上班。編造了自己與確診患者有密切接觸的情況,並聲稱“其本人和其姐夫於2月8日上午八點半至九點左右在該超市購物”,並通過微信將該信息發送給企業防疫工作人員。

企業防疫工作人員得知後,立即將此情況上報了鎮政府工作人員以及企業,企業在得知情況後,立即對廠區進行全面消毒,排查出與朱某有直接接觸員工進行隔離。經過調查核實,發現朱某在撒謊,最終被告人朱某犯編造虛假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在疫情期間,謊稱接觸過確診患者,傳播虛假信息的應該如何處罰?

虛假信息


這是今年編造虛假信息被刑事處罰的,自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上,為了某些目的,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編造發佈虛假信息進行發佈,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此案中,筆者認為量刑適當,被告人即是初犯,也有坦白的情節,除了造成企業其他員工的恐慌和相關部門的額外工作外,沒有造成鉅額的經濟損失,更沒有波及範圍很大,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只不過,從此將身背前科的名聲。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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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麼情況屬於嚴重後果?《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此進行了列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比如查詢了某航班後,編造虛假“炸彈”信息,聲稱此航班有炸彈,機組人員在接到命令後緊急放油迫降,這一箱油不是汽車一箱油,這一箱油要十多萬甚至更高,不僅造成了旅客恐慌,還造成了其他經濟損失,這需要從重處罰。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刑法中的多次編造指的是3次以上,這種情況表明嫌疑人的主觀惡性較大。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即造成了一個區域人們的生活產生了混亂,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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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其中,第四條又對量刑在5年以上做出了列舉: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編造了虛假信息怎麼會造成有人受傷?一般指在人員密集處散佈虛假信息,比如地震了,造成人流擁堵,甚至發生了踩踏,造成了人員傷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造成縣級以上區域居民生活混亂的,其實波及面就很大了。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在疫情期間,謊稱接觸過確診患者,傳播虛假信息的應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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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舉行奧運會,散播虛假信息導致奧運會無法進行,或者類似的其他國家國際大型賽事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從犯罪的主體看,這類犯罪人的學歷通常較低。為了引起大家的關注甚至點贊等博取關注度,不顧事實,隨意散佈虛假信息,在疫情期間,比如微博等網絡運行者每隔一段時間就集中闢謠一次。

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傳播謠言處罰往往較輕,緩刑居多,但是無論是緩刑還是實刑,對於行為人來說都是已經受過刑事處罰了,對於其今後的生產生活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尤其是,從此無法再開具無犯罪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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