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狀告贈蕉者索賠73萬!法官這麼判!

5歲女孩吃香蕉噎死

女孩意外死亡家長將贈蕉者告上法庭

老人好心將幾根香蕉送給女孩吃

這個女孩又分給了另外一位女孩

結果該女孩吃香蕉時不慎

將香蕉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

老人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賠償

5歲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狀告贈蕉者索賠73萬!法官這麼判!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21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蔣某,女,漢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甲,男,壯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融安縣。


原審被告蘇某,女,漢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


覃一和死者曾某的爺爺曾乙均在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塱心石龍村租地種菜並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蘇某到菜地撿菜時,將幾個芭蕉(當地人俗稱大蕉)給了覃一的孫子覃某。


覃一夫婦看到覃某在吃芭蕉,詢問蘇某並確認芭蕉是蘇某給的,覃一夫婦並沒有提出異議,其後蘇某離開。上午11時許,曾某來到覃一的菜地找覃某一起玩耍,兩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


下午大約14時,覃某和曾某在菜地邊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裡裝菜的覃一突然聽到覃某大叫,覃一夫婦跑到覃某和曾某身邊,發現曾某倒地壓住覃某的腳,不醒人事,兩手發抖,面色發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


覃一呼叫在附近菜地幹活的曾乙。曾乙夫婦跑到曾某身邊,發現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芭蕉後,以為是中毒,遂撥打了110及120報警。後曾乙和覃一以及另一名老鄉送曾某到塱心衛生站進行救治。


衛生站接診醫生及隨後趕到的佛山市南海區第八人民醫院醫護人員對曾某進行搶救,期間從曾某喉嚨挖出一塊直徑約5公分表面帶血的芭蕉,後於15時20分宣佈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蔣某、曾甲於2015年1月26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

1.覃一、蘇某共同向蔣某、曾甲賠償死亡賠償金651974元、喪葬費29672.50元、誤工費1000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3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共737646.5元;

2.覃一、蘇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上訴人覃一答辯稱:

1、所有人都對曾某的死亡很遺憾,但如果把不幸事故歸責於沒有任何責任的旁人,這不是法律應有的公平、正義精神。試想一下,如果任何不問原因的意外發生都與旁人有關,那麼這個社會將不會有人與人之間的友好關係,更加沒有分享等美德。


2、覃一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裡並沒有陳述過芭蕉是覃某經覃一同意給曾某,因為覃一當時一直在田地裡忙碌,無從注意兩個小朋友的細節行為。


3.根據常理,五歲的小朋友足可以進食芭蕉,而曾某意外身亡是否是因進食芭蕉導致也無從知曉,由此發生的意外事故也應是監護人的責任,與他人無關。但蔣某、曾甲在事件發生後,不僅僅向法院起訴要求覃一賠償損失,甚至多次威脅覃一要對覃某不利,覃一為了家人的安全,放棄丹灶種田生計,不得不到處躲避蔣某、曾甲。


蔣某、曾甲應正確面對本起不幸事故,不應遷怒於無辜旁人。

被告蘇某辯稱:

第一,芭蕉沒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

第二,死者死因並非食物中毒,而是窒息死亡,這有醫院證明可證實死者窒息死亡並非蘇某導致,與蘇某並無因果關係;

第三,芭蕉不是由蘇某直接給予死者,而是他人給死者的,而且不止死者一個人吃了芭蕉,但其他人安然無事,由此可見曾某的死亡完全是意外。


蘇某與蔣某、曾甲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利害關係,蘇某對曾某的人身損害沒有任何過錯及因果關係,請求法院判令蘇某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各方當事人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對此,法院認為:覃一對於曾某進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過失,曾某是因在進食過程中一時咬食芭蕉過多、吞嚥過急等偶發因素而導致窒息死亡,應屬於意外事件,覃一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曾某的行為,對曾某的死亡沒有過錯,在本案中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蔣某、曾甲上訴認為覃一應對曾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據此,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4188.23元,由上訴人蔣某、曾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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