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追究刑責!深圳體育中心3死5傷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佈!

7月8日

深圳市體育中心體育館

在拆除過程中不慎發生塌方

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

據媒體報道另有2人軟組織挫擦傷

兩個多月過去了

事故的原因是什麼?

事故調查又有著怎樣的結果?

5人追究刑责!深圳体育中心3死5伤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9月26日,深圳市應急管理局發佈《深圳市體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7·8”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下稱《報告》),公佈7月8日發生的深圳市體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工地坍塌事故調查結果。

《報告》公佈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深圳市體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7·8”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建議追究馮詠鋼等5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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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體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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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官網

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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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拆除施工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用捲揚機牽引,而採用炮機牽引,牽引力不足,導致西側兩根格構柱中間切割段鋼管未能全部拉出,網架未按預期傾倒,此時經7月6日和7月7日切割和牽引,現場網架結構體系已被破壞,處於高危狀態。在此情況下,相關單位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從西側正面進行水平牽引,而是經7月7日晚會議研究,繼續違背施工方案,在未經安全評估論證,也未採取安全措施情況下,盲目安排工人進入網架區域進行人工氧割、加掛鋼絲繩作業。7月8日11:28許,西南側格構柱在人工氧割過程中結構失穩,導致整個網架倒塌,造成了本次坍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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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體育館拆除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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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坍塌後東側現狀

(一)直接原因。

1.事發前體育館鋼格構柱遭受破壞,網架結構體系處於高危狀態7月8日事發前,經切割、牽引後,格構柱多處割斷、破壞,網架結構體系處於高危狀態:

2.未經安全評估,盲目安排工人進入高危網架區域作業。在整個結構體系都已被破壞,網架結構有隨時倒塌風險的情況下,相關單位未經安全評估論證,也未採取安全措施,擅自改變施工方案,盲目安排工人進入網架區域進行氧割、加掛鋼絲繩作業,違反施工方案中“一旦開始切割格構柱,人員禁止進入”和“無人化操作”的要求。

3.人工氧割是網架坍塌的直接誘因。根據現場視頻監控顯示,事發前2分鐘內,張官兵對西南側格構柱東南角鋼管柱進行氧氣切割U形縫,觀察到氧氣切割火花17次,西南側鋼管柱的氧割、加熱,軟化了部分鋼管柱,又減少了承壓面積,11:28:33,西南側格構柱突然失穩並坍塌,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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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柱磁力管道切割機完成切割和掛鋼絲繩

(二)間接原因。

1.未按方案施工。自7月5日網架結構開始拆除以來,相關單位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一是未按方案牽引,未按照施工方案使用捲揚機進行牽引,而是使用炮機牽引,牽引力不足導致網架結構未按預期倒塌。二是未按方案切割,在按原方案對鋼管柱進行水平切割前,違規在鋼管柱上用氧割方式切割貫通的豎縫,造成格構柱中間部位分成兩個半圓;水平切割後,用人工氧割方式違規切割U形縫,削弱格構柱的整體穩定性。三是未按方案要求作業,在未能實現預期倒塌的情況下,違背方案中的“人員嚴禁進入”原則,經7月7日晚會議討論盲目決定安排工人進入網架區域增加鋼絲繩和氧氣切割。

2.施工管理混亂。一是直至6月30日,市建設集團公司才完成施工方案的編審、論證過程,施工方案較為粗糙,科學性、嚴謹性不足,缺少應對意外狀況的有效措施。二是屢次突破按方案施工的原則底線,

違規改變牽引方式,違規改變切割方式,違規安排人員到網架區域作業。三是在王平明確提出“先安裝鋼絲繩,再氧氣切割”的情況下,仍然安排工人交叉作業。

3.項目管理失序。一是管理體系失序,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管理職責分別由深投控公司體育中心改造提升項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體育中心管理公司承擔,建設單位管理層級較多,加上施工單位同樣屬於深投控公司的下屬單位,未能嚴守建設、施工單位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管理秩序;二是管理架構失序,負責現場管理的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臨時機構,小組成員為深投控公司從各下屬單位抽調組成,加上市建設集團公司項目經理不到位,違法分包工程,現場管理架構鬆散,管理力度薄弱。

5人追究刑责!深圳体育中心3死5伤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7月8日11:28:33,西南側發生坍塌時人員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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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11:28許,西北側發生坍塌時人員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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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刑責: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建議追究馮詠鋼、向武明等5人刑事責任;

給予深圳市建設集團公司、贛江勞務公司等4家企業行政處罰;

給予汪清波、宋振兵等8人行政處罰;

王如恆、於海濤等6人企業內部處理;

孫佳1人政紀處分;

馮詠鋼,深投控公司體育中心改造提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向武明,深圳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市建設集團公司”)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朱軍平,贛江勞務公司實際控制人,系體育館拆除工程施工階段實際控制人,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涉嫌構成

重大責任事故罪。同時涉嫌行賄罪,市監察委員會已對其立案留置審查調查,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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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塌後屋架下現狀

毛浣林,市建設集團公司拆除工程項目部實際負責人,在體育館結構已遭受嚴重破壞未經安全評估的情況下,組織網架區域下的施工作業,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鑑於其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調查組於7月13日將毛浣林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其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並已將其依法逮捕。

王平,拆除工程施工隊負責人,在體育館結構已遭受嚴重破壞未經安全評估的情況下,安排施工隊作業人員盲目進入網架區域開展作業,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鑑於其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調查組於7月13日將王平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其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並已將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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