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要不回來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怎麼處理(企業所得稅)

我有一筆貨款金額較大無法收回,我與對方公司簽訂了豁免債務協議,我想將該筆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請問有什麼規定?

錢要不回來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怎麼處理(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號,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貴司需要留存備查的資料,建議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 號)準備。

錢要不回來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怎麼處理(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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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 號)

一、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四、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 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15 號)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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