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有網文提及2013年最高法發佈的《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引發了公眾對於強拆違建類案件中司法審查地位的關注。那麼,城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法院真的不管了嗎?當事人還能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麼?本文,康律師結合相關法規對違建認定、拆除中法院的作用做一個全面的剖析……
【《批覆》到底說了什麼?得結合別的一起理解】
前文所述《批覆》是這麼說的:
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根據字面意思並結合相關法規,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
其一,所謂“法院不管”的只是“涉及違反城鄉規劃”的違建,但對《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違法用地類違建,強制執行裁定仍由法院作出。
《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顯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違法用地類違建的強制拆除法院是要管出裁定的,之後才是“裁執分離”下由行政機關去實施具體的強拆行為。
其二,所謂“法院不管”的只是強制拆除行為,法院仍應依法對違建的認定、處置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批覆》中提到的行政強制法,主要是指其第44條的規定: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這就是說,“法院不管”而由行政機關直接動手強拆的前提是當事人針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既不復議也不訴訟還不履行。而一旦當事人在6個月的起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涉案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那麼法院就要依法對這份限拆決定作出的程序及其認定的內容、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
而在這一審查期間,行政機關不得繼續推進強制拆除違建,涉案建築將得以暫時保存下來。故此,違建認定、處置領域的司法審查始終是存在且有效的,只是其審查階段並非最後的強制執行環節,而是對準了此前的違建事實認定和處置決定作出環節。
其三,“法院不管”的是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若當事人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法院仍應依法審查。
實踐中,若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拆除違建行為實體、程序違法,或者在拆除過程中造成了其他擴大損失,當事人均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不僅應用於對合法建築的強拆,同樣適用於對“違法建築”的拆除中。
《批覆》中強調的,是法院不管行政機關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而是由行政機關“自己行為自己責任”去自行組織拆除。而一旦這一過程中拆出毛病來了,法院一定是要管的。個別地方出現的“無證建築遭違法強拆後立案難”的情況是違背《行政訴訟法》原則性規定的,是一種非正常的狀態。
【當事人究竟如何救濟“違建”強拆?只需牢記這3點】
無論是專項的拆違行動,還是通過拆遷、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項目推動拆違,當事人的維權救濟途徑都萬變不離其宗:
其一,能辦證的儘量辦證,切勿長期讓權利裸奔。實踐中認定違建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是看涉案建築有沒有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雖然康律師一再強調“無證建築不等於違法建築”,但這顯然並非行政機關認可的觀點,拆違的人更不會聽這一套。故此,在可能的情況下及時補辦證件是最有效的預防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補證”未必都補不下來。尤其是對於一些上世紀80年代及以前建成的歷史遺留原因導致的無證房屋,的確有補辦下來的可能性。況且,補證的過程中當事人也可能獲取一些書面材料及其他證據,妥善將其保存下來同樣可能在維權時發揮奇效。
總之,你要努力證明自己的房屋並非侵佔公共資源的“私搭亂建”,這點十分必要。
其二,及時針對違建認定處置文書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違建認定處置的文書不一定叫什麼名兒,一些情況下“限期拆除通知書”與“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切不可簡單地認為“決定可訴通知不可訴”,進而傻乎乎的坐在家裡等“決定”。
誠如前文的法律分析所指出的,《行政強制法》賦予了當事人在這一關鍵節點的救濟機會,那麼當事人一定不要輕易錯過這6個月的起訴期限。即使過期了,也可諮詢律師看看是否有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存在。
其三,從實體層面準確判斷涉案房屋的真實情況,審時度勢減少損失。違建問題,實體重於程序。如果涉案建築確係私搭亂建甚至違法用地,即使其程序上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當事人仍無法獲取行政賠償,蓋因不合法的利益不受保護。
故此,當事人一定要理性、冷靜,對自己房屋的真實情況作出準確、客觀的判斷。若真是私搭亂建、侵佔公共資源,則要審時度勢及時自行處置。否則一旦行政強拆費用還需要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而倘若涉案房屋系因“以拆違促拆遷”而遭遇“被違建”,當事人也絕不可忍氣吞聲、軟弱退讓,堅決依法維權永遠是不會吃虧的。那種“同意簽字搬遷,你的房屋就不是違建了”的荒唐認定標準,不值得鼓勵,更不是當事人所應妥協、讓步的。
康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對歷史遺留建築的認定處置無疑是有益的工作,違建的認定處置最終也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法院在這其中必將繼續發揮糾紛解決的作用,當事人也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任何時候,該拆的拆,不該拆的不能拆,具體房屋具體認定,才是拆違之事的正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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