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如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在此期間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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