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日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一、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 “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二、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 “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三、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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