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賠償數額過高能否調整?

是不是聽說過“淨身出戶、同居保證書、忠誠協議”,這類協議是否有效?賠償數額過高能否調整?如果您還不清楚,請仔細看本文。

夫妻忠誠協議的定義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時,過錯方按照約定給付對方若干財產或履行約定的協議。

忠誠協議的效力

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忠誠協議是:雙方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需賠償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比如嫖娼一次,私自與第三人約會一次等,賠償10000元,有情人或小三的,賠償對方100萬元之類的;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義務,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另一方諸如此類的約定。還有一些奇葩的約定,比如賠償青春損失費等。

上述約定是否都是有效的呢?

“忠誠協議”的效力尚未形成統一認識,審判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觀點1,認定“忠誠協議”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曾考慮認定“忠誠協議”有效,主要基於兩點理由:第一,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他人利益;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間應當相互忠實,忠誠協議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具體化。但正式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並未保留該條。

觀點2,認定“忠誠協議”無效。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不宜將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轉變為法律上的要求並賦予強制執行力。

觀點3,法院不予處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續期間主張依忠誠協議獲得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在離婚案件中依忠誠協議主張賠償的,不予處理,相當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吳曉芳法官個人傾向於法院不予處理。

我們認為,對於夫妻間“忠誠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等身份關係的內容,法院應認定無效;對於夫妻間“忠誠協議”關於財產關係的內容,一般應認定有效,無履行可能或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適當調整。(來源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見:北京審判公眾號文章,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

律小途的觀點:

1、賠償性的忠誠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應當有效。比如有情婦或小三的情況下,賠償對方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應當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因違反忠誠義務,約定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的話,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2、關於身份關係的忠誠協議內容應當無效,不多解釋。

夫妻間“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賠償數額過高能否調整?

約定鉅額的賠償數額必要時可以調整

前不久,我就遇到了一位諮詢者,雙方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協議約定一方出軌,另一方應賠償300萬的精神損失費,按季支付。後來,雙方協議離婚中又對此進行了明確。據她講述,男方只是正常的上班族,實際上沒有太多的經濟收入,如果正常履行該精神損失費,男方會陷入經濟困難,比如在北京租房,贍養老人,這些都可能無暇顧及了。

針對這種鉅額精神損失法院能否調整?如果可以,如何調整呢?

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賠償數額往往較高,如果當事人自願履行,當然無異議。如果訴訟中,對方提出約定的賠償數額過高,要求法院調整,我們認為是可以調整的。因為作為承擔婚姻過錯行為相應責任的一種方式,這種忠誠義務的賠償責任應當是有限度的,另外,即便是普通的合同糾紛,違約方還有權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所以,我們認為對忠誠協議賠償數額的調整,應當是必要的(以尊重約定為原則,以調整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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