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社會救助相關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102號)和《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修改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提高社會救助相關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戶月人均600元調至660元。

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

全市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年人均不低於9660元調至10470元,其中財政補助標準由年人均不低於8100元調至8910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財政補助標準由年人均不低於11040元調至12144元。

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

全市農村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由每人每月210元調至230元、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月320元調至350元;全市城市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由每人每月210元調至230元、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月360元調至400元。

四、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救濟標準

全市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救濟標準(含精減下放職業制武裝民警)由月人均506元調至556元。

五、執行時間

以上調整後的社會救助相關標準從2020年1月起執行。各縣區要落實主體責任,足額預算城鄉低保、特困供養等社會救助資金,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按時發放。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社會救助相關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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