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鑰匙,就算是交房了嗎?

(案例):

王女士買了河北張家口某小區的房子,買的時候,開發商保證在2018年年底就能夠交房子。當時王女士覺得買現房比期房要好一些,所以就看上了現在的房子。買的時候房子的主體結構已經建好了,就只剩下小區裡的一些基礎設施沒有建好,但也看到有零星幾個工人在施工。可是後來不知道是什麼原因,開發商拖了一年才“交”了房子。看到交房子,王女士很是開心,等了這麼久終於能住到自己的房子了,於是迫不及待的就拿了鑰匙“收了房子”。房子是拿到手裡了,可是,房產證卻遲遲的辦不了,房子也有很多質量問題。在和物業多次交涉之後,事情也得不到解決。後來王女士覺得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在諮詢我們後,做了初步的調查,發現開發商竟然沒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

王女士拿了鑰匙,但是開發商卻沒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這樣的房子收了是不是就不能退了,不能要相關的預期交房違約金了呢?

拿了鑰匙,就算是交房了嗎?

(解讀):

法律意義上交房的條件之一就是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只有開發商取得了竣工驗收備案表,方可交房。如果沒有竣工驗收備案表是不可以交房的,即使業主真的收了房拿了鑰匙也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收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從實際交房到最後取得備案表期間都是延期交房,由此產生的違約金,需要按照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的約定進行賠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表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組織重新竣工驗收。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所以,並不是所有我們拿了鑰匙的房子就是法律意義上的交房。在確定自己的權益是否遭受到侵犯前,看看開發商是否取得了竣工驗收備案表,這個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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