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贈與合同時,戀愛期間贈與事實的認定與效力

無贈與合同時,戀愛期間贈與事實的認定與效力

裁判要旨: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產生的訴訟糾紛,系基於雙方原有的特殊關係。在雙方戀愛關係存續期間,譚天碩出資為劉爽購買車輛,並登記在劉爽名下,且交付劉爽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條件,雙方已經形成贈與法律關係,劉爽因此取得車輛的所有權。

案件事實:

原告劉爽訴稱,原被告為戀愛關係。2010年4月13日,被告譚天碩出資購買一輛東風日產汽車贈送給原告,並於當日辦理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將車輛登記在原告名下並一直由原告使用。2010年10月,因原告要暫時離開北京,將車輛交由被告保管。在原告離京不久,因種種原因,原被告分手。分手後,被告拒絕返還車輛給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將車輛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譚天碩辯稱,2010年4月13日,被告出資購買訴爭車輛,登記在原告名下是借給其使用,不是贈與。2010年10月原告將車輛返還給被告。即使被告於2010年4月作出贈與,但2010年10月原告返還後,車輛所有權重新歸被告。

法院查明:劉爽、譚天碩原繫戀愛關係。2010年4月13日由譚天碩出資以劉爽為購車人向北京某汽車有限公司購買東風日產汽車一輛,並由譚天碩出資以劉爽為納稅人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以劉爽為被保險人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同時以劉爽為所有權人向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請了車輛登記,購車後車輛由劉爽使用。2010年10月劉爽將車輛交予譚天碩。審理中劉爽表示譚天碩出資購車是贈送給劉爽,故登記在劉爽名下;2010年10月其將車輛交予譚天碩是因需要離開北京,故交由譚天碩保管。譚天碩主張因當時雙方繫戀愛關係,譚天碩為劉爽著想,故買了一輛車,讓劉爽開,譚天碩贈與劉爽的是使用權。2010年10月因雙方結束了戀愛關係,故劉爽將車輛返還給譚天碩。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在雙方戀愛期間譚天碩出資為劉爽購買車輛,並登記在劉爽名下且交付劉爽使用是否構成贈與;二是2010年10月劉爽又將車輛交給譚天碩的行為,是否構成動產的所有權轉移。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2010年譚天碩出資以劉爽為購車人購買車輛,並登記於劉爽名下、實際由劉爽使用,庭審中譚天碩亦表示當時雙方繫戀愛關係,其為劉爽著想,故買車輛,讓劉爽開。且現在未有證據證明譚天碩出資為劉爽購車系其他法律關係,故譚天碩為劉爽出資購車並交由劉爽使用系贈與。劉爽因贈與已經獲得該車的所有權,故不存在向譚天碩返還車輛之說。譚天碩主張2010年10月因雙方結束戀愛關係結束,劉爽將車輛返還給譚天碩之說,無法律依據。所有權人有佔有、使用、處分所有物的權利,劉爽作為車輛所有權人有權請求譚天碩返還車輛。動車所有權依據交付轉移,但所有權的變動不僅需要有形式上的轉移,還需要有變動的合意,現雖有劉爽將車輛交給譚天碩的行為,但未有證據證明雙方有變動車輛所有權的合意,故劉爽將車輛交給譚天碩的行為不構成該車輛所有權的轉移。

律師思考與評析:

1、贈與成立的認定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願意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雙方產生的訴訟糾紛,系基於雙方原有的特殊關係。在雙方原有的戀愛關係存續期間,譚天碩出資為劉爽購買車輛,並登記與劉爽名下,且交付劉爽使用,也未附加任何條件,故可以認定為雙方已經形成贈與法律關係。同時贈與合同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故劉爽因此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而譚天碩主張雙方為“借名買車”的法律關係,無書面合同約定,也沒有雙方事實上的共認,故其主張的法律關係不能成立。

2、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本案的另一個焦點是劉爽於2010年10月將車輛交付譚天碩的行為,是否構成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產生皆源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的轉移離不開其所依據的原因行為。譚天碩雖稱雙方為“借名買車”的法律關係,劉爽向其返還車輛,但是無書面合同約定也沒有雙方事實上的共認,故其主張的法律關係不能成立。故即使存在劉爽又將車輛交給譚天碩的行為,因不存在轉移物權於譚天碩的原因行為,無法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故譚天碩主張其享有物權的請求,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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