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南陽一涉黑團伙被端!


重磅!南陽一涉黑團伙被端!

河南省檢察院公佈一份起訴書:被告人羅某某、張某甲先後加入馮某某公司併成立催賬隊,以恐嚇、要挾、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支付借款合同本金及高額違約金和催收費等非法債務,目前,二人因涉嫌參加涉黑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01

河南省檢察院發佈起訴書


羅某某、張某甲參加涉黑性質組織


重磅!南陽一涉黑團伙被端!


2015年12月10日,馮某某(已判刑)在**市註冊成立河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主要從事建築工程、電子產品、機械設備等業務,積累了一定資產。2017年下半年,受利益驅使,馮某某以**公司為依託,在**市**路**小區租賃辦公用房,專門從事高利放貸工作。為順利收回高利借款,馮某某先後吸納被告人羅某某與劉某甲、丁某某、劉某乙、趙某某、李某某、劉某丙、方某某、鞠某某(8人均已判刑)等人加入公司,併成立催帳隊。


以馮某某為首的涉黑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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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過程中,馮某某組織、領導整體放貸工作,制定總體放貸方案和催收手段,劉某甲負責管理財務,丁某某負責帶領被告人羅某某與劉某丙、劉某乙、李某某、趙某某、方某某、鞠某某等人催收賬款,被告人張某甲為馮某某介紹借款客戶,並收取3%的服務費,借款人逾期後帶領催收人員到借款逾期人員家中催收借款。逐步形成了以馮某某為組織、領導者,丁某某、劉某甲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羅某某、張某甲與趙某某、方某某、劉某丙、劉某乙、李某某、鞠某某為一般參加者的涉黑性質組織。


放貸模式以短期小額高利借款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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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模式以短期小額高利借款為主,放貸時直接扣除利息(月利率6%左右)、家訪費(家訪費視距離遠近500至1000元不等)、服務費(服務費為貸款合同本金的10%左右),到期後借款人需償還全部合同本金,逾期後加收違約金和催收費,日違約金為合同本金的5%,催收費每次1000元。


以非法手段向被害人逼取非法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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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前後,劉某甲先打電話通知借款人還款,如借款人不還款,向馮某某彙報後,馮某某親自或指使丁某某組織被告人羅某某與趙某某、李某某、劉某乙、劉某丙、方某某、鞠某某等人到借款人家中。


1

或以賴在家中不走、吃住在借款人家、寸步不離跟隨等糾纏手段。

2

或以用自噴漆在借款人住宅周邊噴字、在借款人家用喇叭喊話、電警棍擊打、侮辱、恐嚇等尋釁滋事手段。

3

或以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強逼借款人冬天在白河洗澡等非法拘禁手段。

4

或以更換借款人門鎖驅逐借款人、在借款人家中放炮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手段向被害人逼取借款合同本金及高額違約金和催收費等非法債務。


因長期被滋擾、威脅不敢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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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某丁、王某甲、周某某等人長期被滋擾、威脅後精神恐懼卻因害怕報復而不敢報警;

2

借款人王某乙在被威脅後外出躲債,不敢回家,至今下落不明;

3

被害人周某某服用農藥自殺,被救活後仍被不斷滋擾;

4

被害人呂某某被逼無奈服藥自殺救活後外出躲債,至今下落不明,其妻子王某丙被逼無奈回孃家居住,但仍被不斷滋擾、威脅,被逼無奈攜子外出乞討,後被政府部門救助回遣返;

5

被害人王某丁被逼無奈將其岳父僅有的養老金借出還債,妻子害怕被威脅,為了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與王某丁離婚;


周圍群眾敢怒不敢言,不敢報警揭發;截止案發部分借款人因害怕打擊報復而不敢到公安機關陳述案情。


非法獲利50多萬,餘款歸馮某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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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案發,該組織共向44位借款人發放合同借款250.3萬元,扣除利息、服務費、催收費後實際發放借款210.488萬元,截止案發共收回257.32萬元,非法獲利570640元,所獲收益,除用於發放工資、購買相關設備外,餘款均歸馮某某所得。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


1、以違法犯罪手段索要非法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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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8日,被害人周某某在被告人馮某某處借款3萬元,期限1個月,由其妻子李某某及外甥劉某丁、外甥媳婦張某乙三人擔保,逾期日違約金5%(1500元),上門催收費一次1000元,扣除利息、服務費、家訪費,實際得款24100元。

借款逾期後,馮某某指使丁某某帶領被告人羅某某等人先後多次到被害人周某某家,以滋擾、恐嚇等違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周某某、劉某丁索要合同本金及違約金、催收費等非法債務。被逼無奈,被害人周某某先後多次還款共計44400元,扣除實得本金和法定利息,共被敲詐勒索19577元。


2、先後到被害人家中滋擾、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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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柯某甲在被告人馮某某處借款5萬元,由其妻子張某乙及朋友龔某某二人擔保,並將購房協議抵押,期限一個月,逾期加收違約金、催收費,扣除利息、服務費、家訪費後實際得款41800元。

借款逾期後,馮某某指使丁某某組織被告人羅某某等人先後兩次到柯某甲家中以滋擾、恐嚇等違法犯罪索債,被逼無奈,被害人柯某甲先後多次還款共計55000元。扣除實得款及法定利息,共被敲詐勒索11946元。


3、延期時間未到恐嚇將家門換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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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3日,經被告人張某甲介紹被害人劉某戊在**公司借款10萬元,期限一個月,逾期加收違約金、催收費,扣除利息、家訪費、服務費後,實際得款83500元。2018年1月22日,合同到期後,被害人劉某戊經馮某某同意,繳納1.65萬元延期費後辦理了延期。

後在延期時間未到的情況下,馮某某指使被告人張某甲恐嚇被害人劉某戊,稱如果不還錢就到其家中換鎖,被害人劉某戊被逼無奈再次還款101000元。扣除實際到手本金及法定利率,被告人劉某戊共被敲詐勒索31495元。


4、電話滋擾、恐嚇導致被害人服毒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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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0日,經被告人張某甲介紹,**縣**鎮**村居民呂某某在**公司借款3萬元,期限一個月,扣除服務費、家訪費、利息實際得款24700元。

借款逾期後,被告人張某甲等人多次打電話對呂某某進行滋擾、恐嚇,向被害人呂某某索要借款本金及違約金、崔收費等非法債務,被害人呂某某被逼無奈服毒藥自殺,後經搶救脫離危險。

在被害人呂某某住院期間,被告人張某甲等人仍不斷到醫院滋擾、恐嚇被害人呂某某並向其索債,後呂某某出院後外出躲債,被告人張某甲仍給呂某某妻子發手機短信威脅其還款。


被告人羅某某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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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羅某某(又名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3811996********,漢族,初中畢業,農民,非中共黨員,住**省**市**辦事處**村**廟**號。因尋釁滋事於2017年11月8日被南陽市公安局蒲山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參加涉黑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南召縣公安局刑拘上網追逃。


1

於2018年4月16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東興派出所抓獲並臨時羈押,

2

於2018年4月25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

3

於2018年5月15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4

因涉嫌參加涉黑性質組織罪,經本院決定,於2019年8月9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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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甲(又名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9251977********,漢族,初中畢業,農民,非中共黨員,住**省**市**路**社區**號樓**單元**號(戶籍所在地**市**縣**鄉**組**組**號)。因涉嫌參加涉黑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被南召縣公安局刑拘上網追逃。


15

於2018年4月15日被上海鐵路公安抓獲並臨時羈押,

16

於 2018年4月21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

17

於2018年5月15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18

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本院決定,於2019年8月9日被南召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向南召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案由南召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張某甲涉嫌參加涉黑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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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證據不足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先後於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9日兩次退回南召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南召縣公安局補查完畢後分別於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4日重新移送我院審查起訴;因案情複雜,先後於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25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每次各半個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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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羅某某、張某甲以及同案犯馮某某、丁某某、劉某甲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2

被害人周某某、柯某甲、劉某戊、呂某某等人的陳述;

3

證人劉某丁、張某甲、張某丁、陳某某、柯某乙、張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證言;

4

審計報告;

5

人口信息表、出勤表等相關書證。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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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張某甲參加涉黑性質組織,多次滋擾、恐嚇他人,且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涉黑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南召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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