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生:疫情改變中的世界——歷史關口的中國戰略選擇(上)

——武漢保衛戰:從錯失戰機和慘烈退守到逆轉反攻(七)


華生:疫情改變中的世界——歷史關口的中國戰略選擇(上)

這些天來,有越來越大的聲音在說,隨著世界上有更多的人向中國甩鍋,中國人必須一致對外,這時談論中國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的任何問題都不合時宜,都有幫助敵對勢力之嫌。把話說到這麼嚴重的程度,我們真還不得不再次停一下腳步,在進入人們期待已久的今年1月1日武漢保衛戰的進程之前,認真剖析這個問題。

在開始寫作這個系列的時候,我確實沒想到自己還會涉及到國際話題。今年1月,它被認為完全是個中國問題。但隨著疫情的發展,2月份,它開始被認為如同SARS,又是個東亞問題。到了3月中,人們開始認識到它也是西方發達國家的頭等大事。進入4月,有人又看到第三世界國家或將面臨更大的問題。總之,新冠病毒疫情已經構成對人類的挑戰,有人認為這也會是21世紀曆史發展的分水嶺。顯然,沒有全球格局的眼光,現在我們也已不能全面客觀地討論中國疫情和武漢保衛戰。

在某種意義上,回過來看,這也是我們本來應當想到的:自從19世紀中葉,當時的日不落帝國用炮艦打開了沉睡了千年的中國大門之後,中國就不再只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中央帝國,而成為世界裡的中國。19世紀中葉前後,中國的歷史首先被英國人改變。19世紀末的最後幾年至20世紀中葉,中國的歷史又被日本人改寫。20世紀中前蘇聯和美國又成了影響中國的兩個主要外部力量。改革開放以來,中美關係更是成為中國對外關係的主軸。離開世界,我們已經不能再孤立地理解中國。

新冠疫情首先衝擊了中國,但其發展改變的卻是整個世界。它最後又會反過來怎樣影響乃至改變中國呢?這既取決於外部世界的變化,也取決於中國自己的戰略選擇與應對。但無論如何,在歷史的關口所做的選擇和路徑依賴,會決定中國在本世紀相當長時間中的道路和麵貌。

中國會因疫情而被追索賠償嗎

回答很簡單,這個問題從國際法角度看根本不存在。這完全是被人有意炒作出來的話題。我們不用被人誤導,自己嚇唬自己。

有人說,世界上不是有少數個人或組織聲稱中國應當承擔責任,說要中國賠償嗎?問題在於世界上沒有疫情,國外也有人挑中國的毛病,歷數中國要負的種種責任。現在西方有的政客面對著其國內對於疫情防控中存在的失誤和問題,壓力山大,因此想轉移目標,這個很好理解,而且也不會得逞,因為其自己在國內的反對派絕不會讓他們甩鍋過關。同時,世界之大,聲音之多,特別是在信奉自由主義、各種奇思怪想都有的西方,這一點也不奇怪。西方不是也有人一會兒說新冠病毒去年早幾個月可能就在他們那兒普遍存在,甚至也有人信誓旦旦地說這就是美軍實驗室造出來的。聽到一點這種聲音,我們也不必如獲至寶。因為這些大多是虛妄之言,並無根據。就是在中國,兩個月前網上還有強大的聲音,一定要說病毒是中國科學家在實驗室製造和洩露的呢。可見,陰謀論,屬於想像力擴張的流言蜚語,願意聽的人可以認為這也算是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的警示,但那肯定不是正常的思維和進行任何負責任的決策的依據。

任何病毒感染暴發為疫情,肯定都會有人的主客觀因素。但我之前說過,國際上至今從無追索疫情暴發地、病毒來源地責任的先例。實際上,迄今也沒有任何國家的政府向中國提出疫情賠償的要求。遠的不說,就以2009年的豬流感即後來很快被更名為H1N1流感為例,其暴發在美國,來源被認為可追溯至墨西哥。這是由北美和歐亞豬系的H1N1流感病毒的基因重組而成,因此最初被稱為豬源性甲型流感病毒。這一病毒很快在多個國家同時流行,並迅速被世界衛生組織先後宣佈為“國際關注的突發衛生事件”,後又在幾天內被逐級調升至全球大流行的最高級別。那次疫情主要暴發在美國,涉及全球70多個國家,感染了數千萬人,死亡了1萬多人,我國也有12萬人感染,死亡800多人。但與歷史上一樣,也與這之後反覆在非洲暴發的埃博拉病毒疫情及中東呼吸綜合症一樣,從來沒有人追究疫情暴發國或病毒來源國的責任。

現在,有人又拿我國2007年宣佈在中國境內生效的《國際衛生條例》做文章,言之鑿鑿地說其中將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與國家責任等同。因此,如果我們承認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在疫情前期防治中有隱瞞,就等於國家要擔責,就給國外的追責和要求賠償提供了證據。這完全是無中生有和憑空捏造。

《國際衛生條例》說的很清楚,“本條例的目的和範圍是以針對公共衛生風險,同時又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干擾的適當方式,預防、抵禦和控制疾病的國際傳播,並提供公共衛生應對措施”(見第二條)。其中第四條“負責當局”,提出各國要建立或指定一個負責實施本條例的“國家歸口單位”(在中國是國家衛建委)。該條例規定,

“《國際衛生條例》國家歸口單位的職責應該包括:

(一)代表有關締約國同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聯絡點就有關本條例實施的緊急情況進行溝通”,……

“(二)向有關締約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傳播信息,並彙總反饋意見,其中包括負責監測和報告的部門、入境口岸、公共衛生服務機構、診所、醫院和其他政府機構”。

在《條例》第六條“通報”中,《條例》要求“各締約國應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後24小時內,以現有最有效的通訊方式,通過《國際衛生條例》國家歸口單位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

《條例》的附件1和附件2提供了“評估和通報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文件”的指引,即

“當地社區層面和(或)基層公共衛生應對層面的能力要求:

1.發現在本國領土的所有地區於特定時間和地點發生的超過預期水平的涉及疾病或死亡的事件;和

2.立即向相應的衛生保健機構報告所掌握的一切重要信息”。

“中層公共衛生應對能力要求:

1.確認所報告事件的狀況並支持或採取額外控制措施;以及

2.立即評估報告的事件,如發現情況緊急,則向國家級機構報告所有重要信息”。

“國家層面評估和通報的能力要求:

1.在48小時內評估所有緊急事件的報告;以及

2.如評估結果表明,根據第六條第一款和附件2該事件屬應通報事件,”應“立即通報世界衛生組織”。

可見,《國際衛生條例》考慮到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對基層乃至中層公共衛生應對要求相對寬鬆,並無時間限制,是否逐級上報取決於各層級自己的評估,而我國國家衛健委在12月31日從網上獲悉消息,立即趕赴現場,元旦都不休息,在48小時內評估事件,又在24小時內即1月3日即報告世界衛生組織和相關締約國。可見,我國的國家歸口單位的操作是標準的和規範的,沒有任何問題。

在通報的內容方面,《條例》第六條“通報”中要求,“通報後,締約國應該繼續及時向世界衛生組織報告它得到的關於所通報事件的確切和充分詳細的公共衛生信息,在可能時包括病例定義、實驗室檢測結果、風險的來源和類型、病例數和死亡數、影響疾病傳播的情況及所採取的衛生措施”。而我國衛健委從1月3日起向世衛組織報告了“得到的”各種信息,把《條例》中所說“可能時包括”的東西都報告了。在報告可能時包括的內容時,即便有不準確之處,顯然也並不違反條例的規定。而且我國提供了病毒的詳細樣本及基因序列、疫情階段回溯和病毒傳播路徑等分析報告,這在一般發展中國家都是完全做不到的,特別是提供了各國包括科學界不依賴於現場的細節,而能夠獨立研究和分析病毒性質和疫情的可能發展趨勢,因此才從一開始就得到世衛組織的肯定和讚揚。

不難看出,考慮到世界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各國情況的巨大差別,《條例》作為一個各國磋商一致文件,許多要求都留有餘地。儘管如此,許多國家甚至包括美國仍然對《條例》提出了一些自己不執行的保留條款。中國由於SARS的慘痛教訓,在2003年後大大強化了公共衛生體系的建設,在很多法規方面的要求都更細化明確,顯著嚴於《國際衛生條例》的要求,故而中國對《條例》並未提出任何保留意見。因此,這次我國的湖北和武漢地方政府和官員按《國際衛生條例》的要求本身並無任何問題,但是,由於這些主事人和責任人違反了我國在SARS後製定和修訂的一系列國內法規,仍要按我國更嚴格的國內法規追責懲處。

同時需要指出,《國際衛生條例》第五十六條“爭端的解決”,對於疫情國際合作中的磋商和發生爭端時的解決也有規定,提出“有關締約國應首先通過談判或其自行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尋求解決此爭端,包括斡旋、調停或和解”。“二、如果通過本條第一款所述方式未能解決爭端,有關締約國可商定將爭端提交總幹事,總幹事應該盡全力予以解決”。有關締約國也可採取仲裁方式,“同意接受強制性仲裁的締約國應該接受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而且是最終的”。但在現實中,很多當事國並不同意參與或接受仲裁。這樣,即便有締約國單方面提交仲裁,仲裁法庭仲裁的結果也沒有約束力。如果是“世界衛生組織與一國或多個締約國就本條例的解釋或執行發生的爭端,應提交衛生大會。”這也就是說,與國內爭端通常有法律和法院裁決不同,國際上的爭端更多還是靠實力或多數國家的民意。至於國外少數個人或組織聲稱要去本國地方法院起訴中國,博取眼球謀求自己的利益,由於有悖於國家主權豁免原則,我們根本不必理睬。

綜上可見,所謂中國政府要為地方政府或官員的隱瞞、瀆職負責,中國違反了《國際衛生條例》要被追責賠償云云,完全是國外少數人的臆語和發洩,以及國內一些人無知或蓄意的炒作,毫無法理依據或現實性,我們完全不必被嚇唬倒,從而被別人牽著鼻子走。

國內查因追責是損害還是保護中國的國家利益?

有人說,中國也許確實對疫情的擴散並無法律責任,但由於國際上現在有噪音,一些人拿這件事做文章的時候,我們如果在國內查因追責,會給外人提供證據,授人以柄,從而會損害我們的國家利益。

不能不說,這個話恰好是說反了。

眾所周知,國外有些人一直攻擊我們的制度必然產生經濟腐敗。那我們反腐敗就是給敵人提供證據?恰恰相反,存在不受遏制和懲罰的腐敗才是別人敵意攻擊的證據。反之,我們自己揭露和懲處腐敗,則是我們自己有淨化能力、能夠遏制腐敗的證明。我們打擊的是腐敗分子,得到的是人心,增進的是法治建設。難道因為國外有人攻擊我們腐敗,我們就應該諱疾忌醫,把腐敗現象隱藏起來,把腐敗分子保護起來嗎?

有人說,這事與腐敗不同,那僅是中國國內的事情,現在新冠病毒疫情擴散到全世界,如果承認我們早期地方政府在防控工作中存在隱瞞、壓制和瀆職行為,雖然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我國不存在法律責任,但會加大我們的道義責任,所以,為國家和民族利益計,還是應該隱惡揚善、家醜不外傳。

其實對這次疫情,道義責任這個詞,我也是從來不用的。只要不是人為惡意,無論病毒來源和疫情發生地如何,都既不涉及法律責任也不涉及道義責任。如果非要講責任,病毒是對人類的威脅,大家都有責任去阻止和消滅它。現在,國內很多人嘴上說,病毒的來源是一個科學問題,但實際上對任何能多少顯示病毒並不來源於中國的消息都極度敏感和興奮。這說明了還是過於在意和深深糾結於此,似乎一旦科學最後認定病毒來源還是與中國有關,我們就有了什麼特別的問題和責任。這其實並不是一個正常和健康的心態。2003年SARS在我國暴發的時候,當時我們連病原體是什麼都在長期中搞不清楚,當疫情蔓延到東南亞之後,國外一些國家也有埋怨情緒。但是,當時中國政府不卑不亢,迅速撤銷了當時的國家衛生部長和北京市市長的職務,既解決自己內部在疫情初期的隱瞞和延緩的問題,同時坦誠地和國外交流信息,在我們力所能及的情況下也幫助其他國家應對疫情,就得到了普遍的理解。後來中國科學家發現病毒的來源是蝙蝠,中間宿主可能是果子狸。這種科學結論並不增加我們額外的壓力或者責任。相反,我們的科學態度和坦承精神還增進了中國的國際地位和信譽。

現在一些人猜測這次的新冠病毒是人為製造並被用來作為生物武器,如果真是這樣,那就根本不是什麼一般的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問題,而就是人類共同的敵人。全球都會共討之,肇事者本國的人民也絕不會容忍。但現在大多數人包括科學界所接受的,這次新冠病毒最大的可能還是與過去的冠狀病毒一樣,是從蝙蝠類的野生動物因偶然原因跳躍到人類後變異發展出來的。中國科學家前些時候在國際權威期刊上發表多篇文章,也是考證病毒可能還是來自野生動物蝙蝠,中間宿主可能是穿山甲。最新的劍橋大學研究團隊也是沿著這個蝙蝠和穿山甲的路徑溯源推演。因此雖然這次新冠病毒疫情首先暴發在中國武漢,也是我們最先向世界通報的,但病毒的來源地現在還沒有最後定論。應當指出的是,病毒來源的問題不應當被政治化和標籤化,因為這不利於去尋找病毒的野生動物來源和中間宿主。而在這個問題還沒有解決時,即使這次疫情一時被遏制,實際上新的病毒和病毒的變異隨時都可能捲土重來,並形成對人類社會新的威脅。所以,應當把應對病毒對人類的威脅放在首位,而病毒的來源地這個本非要點的問題,應當在對病毒中間宿主的實事求是的追尋和考證中,留給中外科學界在沒有外部干擾和壓力的情況下,按照科學精神去回答。

當然,就如人際交往中一樣,沒有道義責任,不等於沒有公眾輿論和道德評價。國家之間的關係也是一樣。記得小時候,我聽到傳唱最多的一個歌詞是“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不是人民怕美帝,而是美帝怕人民”。可見,民間社會也好,國際社會也罷,除了法律和實力之外,確實還有個道德評價、公眾輿論及公道人心的存在。因此,新冠病毒疫情可能造成絕大多數國家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而我們的財力和支援能力都已經很緊張很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在道義上爭取多數國家和多數公眾的理解和支持,這是我國在疫情變化後進行戰略考量一個重要的方面。

那麼,如果接受上述人士的觀點和建議,不去總結深究我們前期應對疫情中的失誤和教訓,反而幫助這次疫情的違法亂紀者掩蓋事實、矇混過關,我們是得道,還是失道呢?

首先,湖北和武漢的這些主事人和責任人(當然也包括我們還沒有進入的1月1日以後其他可能的責任人)違法亂紀事實早已被揭露出來。正是他們不顧事實,1月1日之後一再發通報稱多日來未發現新增病例,接觸者無人感染,沒有發現人傳人;正是由於他們的各種違法和瀆職行為造成了疫情不必要的擴大,造成醫護人員和一線支援隊伍不必要的巨大犧牲與投入,造成人民群眾和國家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放過這些人這些事,我們就會失去相當一部分人心,使已經受傷害者受二次傷害。

其次,如果這麼嚴重的違法亂紀和生命財產損失,都可以敷衍了事,矇混過關,法規就喪失了尊嚴,違法違紀者今後就會更加肆無忌憚。正如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成員、中國疾控中心原流行病學首席科學家曾光教授,在莫干山研究院召開的“疫情下完善公共衛生體系的思考”網絡視頻會上所說,長期以來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因此對傳染病的緩報瞞報是很普遍的現象。他從事傳染病防治的幾十年就是與地方主義的瞞報謊報鬥爭的幾十年。由於緩報瞞報發生問題之後的違法違規處罰的主體仍然是地方政府,因此我國傳染病防治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相當普遍和嚴重。因此,這一次我們遭受這麼慘重的損失,如果還不從根本上吸取經驗教訓,我們就不可能防止這樣的悲劇重演,我們自己特別是我們的子女後代就會為此再吃大苦頭,重付昂貴的代價。

最後,湖北和武漢主事人、責任人在去年12月31日之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排查和管理方案》、《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等一系列法規,已經證據確鑿和大白於天下。他們在1月1日以後繼續壓制真實信息傳遞和披露,封口禁言,一再耽誤戰機的種種違法違規事實已經由眾多醫生、當事人和許多媒體一一曝光。如果現在要我們為他們隱瞞遮醜,就要反過來說這些都不是事實,而是有關當事人和媒體的造謠汙衊。因此,為他們正名洗刷,就是要往說真話講實話的愛國愛民忠誠之士身上潑墨潑黑,就是要否認總書記所說“湖北和武漢前期防疫工作存在的嚴重問題”,就是要否定國家監察委調查組所說,“調查中發現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對疫情反應遲緩、防控不嚴、履職不力等情況,將由有關方面進一步深入開展調查,嚴肅追責問責”,如此等等。不言而喻,這樣做的結果只能是綁架我們與違法亂紀者為伍,這當然會極大損害我們的國家利益和國際形象。

另外,從國際角度看,那些不做自省反思,反而自吹自大、嘲笑別人“連抄作業都抄不好”的說法,那些在人類的抗疫戰爭還遠遠沒有結束,就對別人的災難和悲劇指指點點、居高臨下、自滿自得的態度,那些缺乏人道主義精神對別人的慘狀幸災樂禍,對其他國家領導人因履職而感染病毒大肆點讚的做法,以及對海外同胞冷嘲熱諷,拒之於千里之外的情緒宣洩,都是屬於會使我們失道而不是得道的言行。

有人說,我們並非沒有追責,沒有處理,不是已經將湖北和武漢主要負責人進行了免職處理了嗎?應當指出,當時中央針對湖北和武漢在前期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嚴重問題,調整和充實湖北與武漢領導班子,只是在抗疫形勢極為嚴峻的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止血措施。這個措施已被實踐證明是絕對必要的。湖北和武漢的抗疫形勢和局面也正是在2月13日,中央調整湖北和武漢領導班子後發生根本轉折,從被動轉為主動。但由於當時情況緊急,這個調整措施本身並不包括黨對幹部的處分處理,更不涉及對違反國家法規的相關人員的司法追責。《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而且2月13日新華社發的消息中,並沒有提到免職,而只是說中央對湖北省委、武漢市委主要負責同志職務進行了調整,相關同志不再擔任書記等職務。這顯然不是問責或任何形式的黨的紀律處分。因此,正如從國家監察委調查組的報告可以看到的,對疫情防控中的問題進行查因追責,不是已經結束,而是正待開始。

應當指出,武漢疫情發生以後,一直有人甩鍋北京和或明或暗地指責國家上層知情湖北與武漢的違法違規操作。我的系列文章發表過程中,也一直有人批評這是把全部責任扣在湖北和武漢地方政府和官員頭上,目的是為他人洗刷開脫。現在,國外也有分析,湖北與武漢的主事人與負責人在抗疫前期的違法違規行為都已坐實,如果得不到處理,那就只能說明此事北京方面從一開始就知情參與。這種輿論的發酵擴散,勢必嚴重損害我國的國家利益和國際形象。因此,在目前疫情防治工作已進入持久戰,復工復產工作普遍開始之際,就要像我們黨和政府歷來明確主張的那樣,對包括防疫抗疫中的違法亂紀者,不管涉及到什麼人,什麼機構,一律嚴肅追責、嚴懲不貸,不僅完全必要,也非常緊迫。

當然,我們看到,這次新冠病毒疫情在西方發達國家蔓延發展,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巨大損失以後,也出現了一種新看法,就是認為要重新評估我們之前對疫情防治的認識,要看到這次疫情的複雜性和具有難以避免的客觀因素。因此,對我國前期防疫抗疫工作中的失誤和責任人,也認為是情有可原,可以從輕發落或放過。那麼,這種看法是確有道理,還是似是而非,甚或是恰恰相反呢?

對我們來說,更大得多和更進一步的問題是,面對疫情後變化的世界,中國在21世紀上半葉未來的30年中,所面臨的主要危險和威脅究竟是什麼?國人應當怎樣認識和應對?(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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