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的質疑其一:法律角度明顯不嚴謹其二:未充分進行平衡報道其三:記者主觀結論偏武斷昨天,“鮑某明性侵案”在網上熱度不減,但似乎風頭最盛的卻是財新網的特稿報道《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據說後來此文從網上撤下了,由於我並非付費用戶,因此詳細經過無從知曉。昨天晚上,本人曾在某

對《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的質疑其一:法律角度明顯不嚴謹其二:未充分進行平衡報道其三:記者主觀結論偏武斷昨天,“鮑某明性侵案”在網上熱度不減,但似乎風頭最盛的卻是財新網的特稿報道《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據說後來此文從網上撤下了,由於我並非付費用戶,因此詳細經過無從知曉。昨天晚上,本人曾在某個群裡與該文作者等進行過一番辯論,最終雙方誰也說服不了誰,只好在此通過文字表達我對此文的一些質疑——順便說一句,本人這裡選擇的相關素材,都是從公開渠道獲得,未將群內交流的任何信息作為證據使用。第一,文章試圖定論“女孩變心了,惡意指控鮑總”,但缺乏嚴謹的法律事實和證據。從現有材料來看,煙臺警方最終立案是去年10月,當時警方的初步結論是可能涉及強姦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請注意幾點:其一,警方立案時還沒有媒體介入報道,無所謂輿論“帶節奏”之嫌;其二,此案經歷了撤案、立案的反覆,通常情況下警方會非常慎重,沒有新證據不會重新立案,且警方通報中也說明當事女孩提供了新線索,警方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這是已然的事實,自然也是新聞報道必須尊重的事實基礎。並非不能質疑警方,新華社高級記者湯計為呼格案平反奔走呼告就是典範,關鍵是如何質疑,達到什麼標準能質疑。湯計記者質疑的基礎是“真兇告白”,這自然是非常有力的證據——真兇招供是自己犯罪,別人肯定被冤枉了。但在此案中,類似證據並未出現:首先,鮑某明從不否認發生過性行為,鮑方宣稱兩人為“戀人關係”更讓人們覺得這種行為是存在的,此外警方提取的證據應該也能證實這一點。其次,否認“強迫女性進行性行為”的說法,來自鮑某明本人和親屬,他們不這麼說反而可疑——即使不是律師、高管,普通人此刻也不會主動承認“強迫女方”,否則他就該去自首了。鮑某明選擇“否認強迫”是必然,符合追求個人利益最大、損失最小的預期和期望,但他可以這麼說,記者卻不能單純當“傳聲筒”或“刻錄機”,而有必要對其言行進行一定的法律評析,然後做出報道。從這一點來看,此文作者顯然做得不夠好,沒有在必要的法律審視後完成稿件。第二,稿件未做到平衡報道,沒有給女方必要的發聲機會。對於這一點,記者似乎說過,女方不接受“對其不利的採訪和報道”,以此解釋自己行為的合理性——其實,此言應該隱含了一個前提:記者在與女方溝通時或明或暗告訴過對方,報道可能對其不利。這種行為對於記者而言也是很不合適的,記者的天職是報道事實,最大限度揭示真相,新聞工作只對事實和證據負責,而不可能主動告訴別人,報道對誰有利對誰不利。一旦記者有了“先入為主”的偏見,甚至一屁股坐到了某一方,自然無法客觀呈現、公正報道了。第三,結合文章和作者在其他公開場合的發聲,感覺記者已經形成了較深的主觀判斷,對涉案女孩產生了某種厭惡、憎恨的感覺,這種情緒應該影響到報道的採訪和撰寫過程,這一點大家看看圖片就能知道,無須贅述。至於新聞報道中要體現人情味、人文關懷等,那是更高的標準和要求,雖然對於許多報道人們應當有這樣的要求,但這篇報道已經被不少人認為“不可接受”,我們就不要求它達到這些高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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