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勞務班主可以起訴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該法律規定,包工頭、勞務班主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建設,可以以發包人為被告起訴至法院,這裡的發包人即建設單位,如果法院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工程款,那麼發包人應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包工頭、勞務班主可以起訴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嗎?

四川建永律師事務所一直以“多、快、贏、穩”為工程款清欠催收四大目標,因此建議各位包工頭、勞務班主在起訴時,除了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還應將建設單位列為被告,增加工程欠款責任承擔主體;如果建設單位還欠付工程款,那麼建設單位就應當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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