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加徵關稅市場化採購排除申請及申報問答

Q&A | 對美加徵關稅市場化採購排除申請及申報問答

2020年2月24日,海關總署發佈2020年第36號公告(關於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工作通關事項的公告),就開展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排除工作進口通關手續事宜進行了明確:自3月2日起,海關開始接受市場化採購排除報關單進口申報。

Q1

此次市場化排除與之前已公佈的第一批(500億)和第二批(600億)排除工作有何區別?

與之前相比較,此次市場化排除在文件依據、申請主體、適用商品範圍、實施條件等方面均有顯著不同(見下表)。

Q&A | 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及申报问答

Q2

對美市場化採購排除在稅委會的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稅委會發布的申請指南

申請流程包括:

上傳採購計劃

1

當月申報次月的採購計劃。因為以3月為首月,可以申報當月和次月採購計劃,以及已經成交、尚未報關的商品清單;採購計劃要求提供擬進口商品品名、HS編碼、採購數量、採購金額(美元)。同一HS編碼,一個月只能提交一次採購計劃,如有遺漏則無法補充申請。採購計劃無對應成交記錄的,將導致計劃失效,後續須重新提交採購計劃,如此方能進一步申請加徵排除。

成交記錄

2

當月採購計劃獲批後,須在次月10日前上傳成交記錄。實際簽約後,須在系統中採購計劃範圍內提交成交信息,包括商品品名、數量、金額、供應商、起運日期、運輸方式、HS編碼等具體信息,並上傳合同。

“排除編號”申請

3

成交記錄獲批後,根據實際發貨和報關批次信息,在成交記錄中勾選每批次報關的所有成交貨物信息,上傳自主聲明並生成“排除編號”,報關時須錄入對應“排除編號”。

核銷

4

報關放行後,進口報關單相關信息會反饋到排除申請系統,排除申請系統進行申請核銷。

Q3

外貿代理公司能否作為對美市場化採購排除的申請主體?

可以。目前,雙抬頭進口報關單包括“境內收貨人”和“消費使用單位”兩項內容,按規定應由報關單中的“境內收貨人”申請對美市場化排除。對外貿易合同中,進口代理方(外貿代理公司)可作為“境內收貨人”申請。

Q4

加工貿易內銷貨物能否申請市場化採購排除?

可以。在上傳成交記錄時,企業提供原進口時的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企業內銷申請等材料,政策適用貨物實際內銷時間。

Q5

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企業如何申請排除?

企業應在完整申報(第二步申報)前,根據實際進口需求向稅委會領取“排除編號”,憑“排除編號”向海關進行申報。

Q6

企業在申報時出現“您申報的報關單商品不在反制美301措施加徵關稅範圍內,無需填寫‘反制排除核准號 ’”提示,這是怎麼回事?

這是企業申報時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錄入了反制措施排除代碼,但系統邏輯判斷髮現,該報關單沒有任何商品項屬於對美301措施加徵反制關稅商品範疇,因此海關通關係統會暫時中斷申報,並提示上述信息。建議企業將“反制措施排除代碼”刪除,此時即可正常申報。

Q7

報關單中既有可申請排除的商品,也有不可申請排除的商品,是否可以一起申報?

基於目前系統的設置情況,建議企業最好不要將申請排除的商品與非申請排除的商品在同一份報關單申報,以避免出現異常,影響貨物通關及後續處置。

Q8

企業填寫了錯誤的“排除編號”,貨物放行後,企業如何提出修改報關單?

貨物放行前,企業可對已填報的隨附單證編號欄的“排除編號”進行補填或修改;貨物放行後,企業提出補填“排除編號”的申請將不予受理。貨物放行後,企業如需修改“排除編號”,因不影響正常享受排除措施通關,建議企業在後續核銷環節解決。

Q9

排除清單內的商品,已申辦未使用的《徵免稅證明》,稅號後兩位發生更改,《徵免稅證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不能繼續使用。《徵免稅證明》中可直接變更的欄目為到貨口岸、合同號、原產地等,如稅號發生變更,應向主管海關申請撤銷《徵免稅證明》,並按正常流程重新辦理減免稅手續。

Q10

排除清單內的商品,已申辦未使用的《徵免稅證明》中包含加徵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的,如何處理?

3月2日(含)以後申報進口且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於美國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徵免稅證明》已包含加徵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的,減免稅申請人可向主管海關申請變更《徵免稅證明》。

Q&A | 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及申报问答

文章來源於《中國海關》雜誌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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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朱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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