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真的自私吗:《自私的基因》

显然,道金斯的这本书名起的虽说不是很明智,却无疑很讨好。因为它不仅满足了大众窥探人性阴暗心理的好奇心,而且看上去也为人性的自私提供了某种生物学上的依据。这么说丝毫不夸张,不止大众会产生如此这般的认识,就连科学界的人士也不例外,否则,这本书也就不会在出版以后引起巨大的争论了。

从这本30周年纪念版的简介中可以看出,道金斯本人对于书名引起的争论似乎很是恼火,对公众和科学界曲解他本意的做法始终难以释怀,以至于通篇的失望之情溢于言表。为此,他不惜笔墨对“自私”一词作出不厌其烦的解释,试图扭转公众和科学界对他的误解。因为他没有料到,“自私”真的会带来“烦恼”。

“自私的基因”是一个陈述句的表述,它所传达的信息无疑就是“基因是自私”的,这没什么可争辩的,除非改成“不朽的基因”或者“合作的基因”,才有可能避免因词语选择带来的曲解和误会,这也是用不着反驳的。然而,他还是拒绝了同行们的好心建议。

既然如此,我们不妨作进一步的思考:或许,真正的问题只在于,道金斯的“自私”和我们所理解的“自私”能否划上等号?两者说的是否是一回事儿?换而言之,我们是否真正理解了道金斯所说的“自私”的含义?

我的看法是,如果加上一个限定用语,即在事实描述的层面上,道金斯的说法并没有错,基因的确是自私的。对“事实”的限定,可以看作是理解道金斯基因自私说的关键。因为任何关于事物的描述或者无论是看法、念头、主张、见解还是观点、思想、理论、学说等等,都要加上限定才有意义。否则,就是鸡同鸭讲,对牛弹琴,枉费口舌,浪费感情。

按照道金斯在书中的定义,“自私”是指一个实体牺牲对方的利益从而增进自己一方利益的行为,而“利益”指的是提高自己的生存机会。简单一点,可以理解为“损人利己”的行为。基因的表现便是如此。生物个体可以死亡,但基因却始终从一代传至又一代,循环往复,从不会死去。在物种的演化过程中,基因复制的差异性最终造成自然选择,“好”的基因被延续下来,“坏”的基因被淘汰消失,生存竞争、适者生存,实际上在基因的层面上便已经开始了。这也就是作者将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视为基因而不是个体或者群体的原因所在。

因此,如果把基因的选择——“好”的基因干掉了“坏”的基因——视为提高自己生存机会的行为,那么在上述自私定义的限制下,就不难理解何以道金斯要说基因是自私的了,并且还把人比喻成基因的生存机器或工具。

这里,“好”基因与“坏”基因是我的说法,道金斯没有这样表述,但意思差不到哪去。总体上,是某些基因相对于另外一些基因获得了生存机会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体现即行为被道金斯描述为基因的自私。

不论是“好”基因还是“坏”基因,包括“自私”一词也一样,都属于一种拟人化的用语。在科学中,拟人化的叙述方式是避免不了的,特别是面对大众普及的层面。当然仍须小心对待,因为一不留神儿,就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道金斯自然知晓这一点,所以在这本30周年纪念版的简介中专门对此做了解释。他的思路,可以视为一种看待事物方式的不同,就如水往低处流这样一个普遍的自然事实,在中国古代诗人的笔下,会由衷地生出“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的壮丽意境,可在一个砍柴种田的山野村夫眼里,那不过是一道毫不起眼的山涧溪流,走累了可以喝一口解解渴罢了。达尔文从个体生物的演化角度推演出自然选择理论,而道金斯则是从基因的视角看待自然界,只是“不同的观察方式,而不是不同的理论”,差别只在于上面谈论到的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的不同。

作为一个行为生态学家,道金斯写作此书的目的是为了从“基因的自私性”这一基本法则的角度来解释个体行为的自私性和利他性(如果没理解错的话,道金斯眼里的利他仍然是建立在利己基础之上的,本质上依然是自私,虽然他更多地强调,这本书谈论的重心是在利他主义上),认为“这种基因的自私性通常会导致个体行为的自私性”,因而“我们生来就是自私的”。不过,因为基因是自私的,所以人是自私的,这成立吗?我们知道,基因的自私是生物层面上的现象,但是人的自私却属于社会行为,即便自私的基因的说法成立,将生物层面的现象简单地链接到社会行为上来,总归给人以牵强附会的感觉,说的干脆点,用实然领域来解释应然领域,用事实来代替价值,是否行得通?

当然,我们不必怀疑一个生物学家的学识与真诚,以为其故意在夸大其词、哗众取宠。他之所以恼火,我想原因在于人们常常会不自觉地把基因的自私性当成某种决定性的因果解释,不假思索地用来为人的阴险、狡诈、虚伪、荒谬作辩护的理由,进一步的延伸甚至更加危险,那会不可避免地引证出肤色歧视、性别歧视、人种优越说乃至种族主义的合理性。

我们自然不能简单地作此无限制地联想和隐喻。对于这种不自觉的意识,道金斯也不是没有所警惕。在本书的第一章里,他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准备论证”,试图撇开蕴含在基因演化与文化演化之间纠缠不清的关系。第一个便是上述事实与价值的问题,声明自私的基因是基于事实层面的描述,意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不应与我们应该怎样的主观意识混淆起来。但我怀疑,从基因的自私(事实)推论到人的自私(价值),是否能够分得那么清楚?否则,他的言论也就不会引起误解了。另外,他也不承认由于基因是自私的,所以我们就必须屈从于自私的基因的观念。然而,这一看似支持后天习得的人性观,他却有意回避开来,并不采取任何立场,这是他不准备论证的第二点,即本性与教养之间的孰是孰非。但我觉得,从他整本书的宗旨来看,即便他承认教养的作用,也无害于他提出的基因自私性的观点。或许是我没弄明白他的本义吧。第三点是“不对人类或其他某一种动物的行为细节进行描述”,这一点他想表达什么我倒是真没弄明白,难道还是想规避把基因的自私性问题上升到社会的层面上去?

考虑到道金斯并不否认利他行为,也就是说,即便基因真是自私的,也并不排除基因可以有利他的行为,它们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两者完全可以相互共存,并且极度厌恶“一个单纯以基因那种普遍的、无情的自私性法则为基础的社会”,我们似乎应该给予其“同情地理解”。但不管怎样,正如美国生物学家埃里克在评论道金斯时说道:“与其称基因自私自利,不如说它们通力合作,形容基因自私自利,或多或少有些误导。”

事情确乎如此,看来无论如何他都没法撇得干净。归根结底,自然选择取决于差异性,在根本上——不是指生物体层面而是指分子层面——是随机的,基因的复制是无意识的和无目的,并没有人的心理特征,如此一来何谈什么“自私性”?难道非得用一种极易引起误解的拟人化用语来表现这样一种低级的、底层水平上的演化吗?或者,你能说水往低处流,为了奔腾到海不复还的天择诱惑,水就是自私的吗?

总之,问题可归结为一句话,我们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何种层面上来谈论“自私”?

要领会道金斯的“基因决定论”(引用一个他不喜欢的说法),正如前面已经阐明过的一样,换一种表述则为,需要在本书的特殊意义上——“

趋向于某些特性的进化过程”来理解。虽然,“进化”一词本身尚可作进一步的商榷。同时,“自私”与否,实际上可视为一个定义的问题。因此,在有限的、事实的、现象的层面上,“自私的基因”的说法并不是不可接受的。

同样,自道金斯提出基因的“自私”以来,基因的“合作”也一下子流行起来,类似这样的用语都具有“拟人化”的特征。其实,说到底既不存在什么基因的“自私”,也不存在什么基因的“合作”,尽管我们常常不得不用这样一些词语来描述自然现象,就像量子力学中的量子“纠缠”一样,换一种说法便是量子的“合作”行为。

道金斯说:“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们,我们人类,能够反抗自私的复制基因的暴政。”这无疑是他对自己的基因自私说的一种宣示。是的,我们的人性是基于基因演化和文化演化的共同作用并且还应该认识到特别是文化演化的产物。我们当然受基因控制,但人之所以能够作为天地万物的主宰者,乃在于人是宇宙中唯一可以甚或完全摆脱基因控制的生灵,不然的话,我们又会是什么呢?又将会是什么呢?

我们可以谈论“自私”,也可以谈论“合作”,只要分得清限度,适可而止就可以了。我以为,这也是道金斯的想法。即,你相信什么,取决于你怎么去理解它。


基因真的自私吗:《自私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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