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罪)在酒中,毀(悔)在杯中

醉(罪)在酒中,毀(悔)在杯中


2019年2月22日晚上六點,剛參加完單位調度會的方某來到某酒店二樓一個包間內與同事聚餐。三兩杯白酒下肚後,方某不勝酒力,便掏出手機打了個滴滴。看著滴滴輸入框提示著“您要去哪”時,方某想到自己的車還停放在單位停車場,又感覺自己狀態還行,於是他竟然萌生了僥倖念頭:先打車回單位再把車開回家。


從單位開車出來後,醉眼惺忪的方某上了路。從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秦皇島路時向右行駛(由東向西),將要行駛至秦皇島路與鄭州路交叉口時發現在路口有星星點點紅色藍色的小燈閃爍,方某第一反應便是“不好!有交警查車!”他隨即將車向右拐入一小區門口前,妄圖逃避檢查,可他沒想到自己竟然拐進一處“死衚衕”。而這一異常操作引起了交警的懷疑,路邊執勤的交警隨即駕車跟隨其後。


醉(罪)在酒中,毀(悔)在杯中


此時,車外嘈雜的聲音讓方某感到不安,他已失去基本的判斷能力,只想最後一搏。於是,就在交警準備下車對方某進行依法檢查時,他突然向後倒車並調頭,倉惶逃離中撞擊到了警車的右前側,後駛回秦皇島路。而後欲向西加速行駛闖過路口時,由於車速過快,一頭扎進了附近的綠化帶中。驚慌失措的方某隻能棄車逃竄,但沒跑多遠便被交警當場抓獲。


醒酒後,聽說因為自己的惡意逃匿,不僅撞壞了警車,還致使一名交警受傷,一輛私家車車胎被誤扎,後悔莫及的方某痛哭不已,原本高高興興喝的年終酒最終卻變成了悔不當初的“酒精淚”。


醉(罪)在酒中,毀(悔)在杯中


經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當時方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定性定量檢測,檢驗結果為,方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4.2mg/100ml。


2020年3月25日,日照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方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最終開發區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魯檢君提醒您


酒駕處罰不是一陣風,永遠不會刮過去。酒桌上難免推杯換盞多喝幾杯,但是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為了安全,可以選擇打車、代駕等出行方式,切莫觸及法律底線。



來源丨日照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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