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作10年,因單位未交社保的原因辭職後又發現自己懷孕,還能申請再上班嗎?

用戶2448081146092


樓主你好,在單位工作10年,因單位沒有交社保的原因,辭職以後又發現自己懷孕還能夠再申請上班嗎?如果是你這種情況自己申請的辭職,那麼基本上是很難回到工作單位在上班,但是在這10年當中,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正常的繳納社保,可以以此為理由來進行合法的維權,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因為本身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只要是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那麼都應該正常的繳納社保,所以說沒有繳納社保的情形,那麼是不符合法定的責任和義務的,所以說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是需要承擔這種補繳的責任和義務,那麼在補繳的過程中,如果企業單位明確拒絕補繳或者因為某種原因拒絕補交的話,那麼我們可以申請勞動監察的方式來解決這個爭議,當然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仲裁結果也是具備法定效益的。

所以說我們可以申請這方面的主張,當然生育保險也是包含在內的,但是生育保險必須是你在生產小孩之前12個月連續交費才能夠正常使用,所以說生育保險你基本上因為你在懷孕之後辭職是無法正常享受到,但是可以補交這10年以來的社保待遇,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10年以來的社保待遇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多的,當然由你個人所承擔的費用應該由你個人來定義。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在單位工作10年,因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原因,辭職以後又發現自己懷孕,還能夠申請再上班嗎?如果說你自己申請辭職,那麼是很難回到工作單位的,因為畢竟是你自己主動提出離開工作單位,所以說工作單位願不願意讓你回去再上班,取決於工作單位的意願,當然一般情況下提出辭職的再回到工作單位是比較困難的。

而且你自己如果說因為沒有繳納社保的原因辭職,這個是不能夠回到工作單位上班,但是可以要求在工作單位工作期間,可以要求把這10年以來的社保關係給你補交上,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我們首先是可以申請一個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議,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調查並核實,結果如果情況確實屬實的話,那麼他一定會責令要求企業單位來嚴格的補繳自己的社保待遇。

所以說這樣的話要求補繳社保是沒有問題的,當然補繳完成以後,那麼你就可以享受到10年的累計繳費年限,同時作為工作單位來講,那麼所產生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一併由企業單位來承擔,不過我們個人所承擔的比例,如果說你的公司當中沒有扣除的話,那麼個人應當承擔的1/3的比例,你自己是需要支出的,如果說是10年的話,大概也至少是需要幾萬塊錢。


懂社保


路人蟻:聊社保,侃商保,說財經,專業答疑,感謝關注

1 首先企業僱傭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也就有為職工購買社保的義務,只有到了法定的勞動退休年齡,企業才能合理合法的不給員工繼續繳納社保,節約企業人力資源成本。只要在單位上班,企業就需要一直給你繳納社保,分攤保費,而且企業繳費佔比職工社保繳費大半費用,而且進入的是社保基金的統籌賬戶,不是到個人賬戶,也就是說企業不給僱傭員工繳納社保不僅損害個人的參保權益,失去了一個福利保障,更是損害了集體的參保人的利益。

2 過去很多私營企業都是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存在各種以短期補貼取代社保的方式,來節約長期繳納保費的經營成本。或者有些繳費15年就不給繳納了,影響員工養老金的積累。對於在單位上班,沒有社保的群體,可以跟單位要求參與社保,如果單位不給辦理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隨著社保併入稅務管理,以前通過財務處理掩蓋社保支出的方式行不通了。稅務局可以通過你的納稅情況來看企業是否開通社保平臺 ,給員工買社保,這是在照顧員工的利益,我們要積極爭取自己本該的社保參保權益。

題主的情況可以向單位提出補交社保。申請勞動仲裁和跟單位協商解決社保繳費的問題,至於辭職後懷孕的事情,懷孕期間找工作確實很難,一般都是休假,社保問題還是可以處理的,跟原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係,回去重新上班可以選擇跟單位協商社保的事情,然後讓單位同意回去繼續工作。同時也做好失去工作,但通過勞動仲裁補交社保來換會損失。


路人蟻


能不能在繼續上班,要和單位協商,看單位能否允許,單位不接收也不行。因為你已提出辭職已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另單位未給你交社保,離職後,也就是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未交社保也是屬於勞動爭議,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南飛朱雀人力資源解說


員工的辭職行為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也就是說員工提交辭職信,行使的是單方解除權,只要辭職信送達至公司方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銷的。

辭職之後才發現自己懷孕,但鑑於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了,員工想回公司繼續上班,只能公司也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


周晨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無法定原因辭職的,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因法定原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辭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外,不附加任何條件。即勞動者行駛辭職權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只需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勞動者的辭職權屬於形成權,因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提出辭職,自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後即刻生效,並不得隨意改變,用人單位可以基於勞動者的辭職意思安排交接等下一步工作內容。若勞動者辭職後想要反悔,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徵求用人單位同意,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仍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愛生活愛勞動


用人單位十年未交社保,應向社保投訴,請求社保責令用人單位補繳。也可放棄投訴,與用人單位協商作為交換,再回到用人單位工作。不過,用人單位補繳十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再入職對自己更有利。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這個問題看你自己吧!如果覺得身體還行,而且工作單位也同意的話,還是可以上幾個月的班的,畢竟孕期也挺長的不是,又能有點收入又能打發時間還是挺好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