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8期】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巧兒說法 |【第1208期】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巧兒說法 |【第1208期】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巧兒說法 |【第1208期】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巧兒說法 |【第1208期】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自由 平等

巧儿说法 |【第1208期】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公正 法治

巧儿说法 |【第1208期】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劉某某在某小區內,利用微信號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的虛假信息,發送至其另一微信號,並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並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

巧儿说法 |【第1208期】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巧兒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劉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巧兒說法》欄目免費公益解答律師 劉長平

律師諮詢電話:13830461212

欄目主辦單位:慶陽市司法局

巧儿说法 |【第1208期】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巧儿说法 |【第1208期】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