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了,除了獎金,很多企業會在年底有各種形式的禮品發放給員工~
年貨、過節費、抽獎、員工旅遊等等~
那麼這些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嗎?注意事項又有哪些?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對企業來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哇~那企業年底給每位員工都採購了年貨發放,這樣不僅可以稅前扣除,拿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豈不是還能抵扣!
注意~不可以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單位自產的產品發放給員工做福利呢?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是要視同銷售。
二、對個人來說
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注意: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福利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① 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 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③ 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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