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冠I號”茶飲、乳鐵蛋白、洗手液…近期一些號稱可以防治新冠肺炎的虛假宣傳出現。律師:最高可罰20萬元

“防冠I號”茶飲對新冠病毒可防可控、乳鐵蛋白可抑制SARS冠狀病毒感染 、洗手液10秒可殺死冠狀病毒……近期,一些號稱可以防治新冠肺炎的虛假宣傳頻頻出現,嚴重誤導消費者的消費選擇。記者就虛假宣傳這方面採訪了內蒙古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苗榮盛。

那麼,虛假宣傳的經營者承擔怎樣的責任?

苗榮盛:《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以看出,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除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等犯罪。

消費者因經營者的虛假廣告和宣傳而購買商品後,有權要求退貨退款嗎?

苗榮盛:有。若經營者明知商品不具備某種功效而故意作虛假廣告或宣傳,誘使消費者購買,則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支付所購買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若消費者購買的商品關係生命健康,並導致權益受損,還可要求虛假廣告的經營者和發佈者、利用虛假宣傳推薦商品的社會團體及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提醒消費者,面對形形色色的防疫信息時,務必擦亮眼睛、保持定力,儘量通過官方渠道獲取疫情最新進展及有關防控信息,不輕信、不購買、不使用未經官方認可的防疫抗疫藥品,按照官方推薦的防疫措施積極做好個人防護,莫要盲目相信虛假誇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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