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到站未停 淮北男子拔掉了公交車鑰匙獲刑2年

因公交車到站未停,被告人陳某民拔掉正在行駛的公交車鑰匙,造成公交車無法正常行駛,所幸司機及時將車停下,未造成嚴重後果。近日,淮北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陳某民有期徒刑2年。

2019年7月8日13時50分許,淮北市濉溪縣電動公交車駕駛員黃某峰駕駛載乘被告人陳某民等20餘人的電動公交車由濉溪縣城向濉溪縣臨渙鎮行駛,陳某民準備到臨渙鎮海孜街站下車,到該站時,陳某民按門鈴示意駕駛員到站要下車,因車到該站未停,當行至臨渙鎮海孜船閘附近時,陳某民因車已過其要下車的站臺而未停,隨即到車內駕駛室附近責問駕駛員為什麼到站不停車,與駕駛員黃某峰理論,期間陳某民將正在以每小時50餘公里速度行駛的該電動公交車鑰匙拔掉,造成公交車司機無法正常操作行駛,後黃某峰將車停下,未造成嚴重後果。

原審法院濉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民在乘坐公共交通車輛行駛過程中,拔掉正在行駛的公交車鑰匙,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某民明知他人報警並在現場等待且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該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且駕駛員存在過錯,依法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陳某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陳某民不服原審法院判決,認為駕駛員具有明顯過錯,其認罪悔罪,系自首,且未造成嚴重後果,原判量刑過重,上訴至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北中院經審理後查明:上訴人陳某民在乘坐的載有20餘人的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因駕駛員到站未停,將正在以每小時50餘公里速度行駛的公交車鑰匙拔掉,造成公交車無法正常行駛,置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原審法院已綜合考慮駕駛員的過錯行為,上訴人具有自首、認罪悔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等情節,予以減輕處罰,量刑並無不當,陳某民及其辯護人關於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綜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成通訊員任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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