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田:應以信託文化共同體構建新“信託時代”藍圖

由於我國信託文化的形成基礎較為複雜,不僅需要夯實信任文化的基礎,更需要建立信託職業倫理和專業主義,由信託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方能形成信託文化共同體。

來源 |《當代金融家》雜誌2020年第2-3期,原題為《構建信任機制為本的信託文化共同體》

一個沒有良好文化支撐的行業不可能實現長久持續發展,影響信託業發展大而不強的根本原因,不在資本實力、利潤水平等硬指標方面不強,而在於沒有形成信託文化、信託品牌等文化軟實力。信託業應以《信託法》為準繩,以信託關係為基礎,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堅持信託本源,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堅持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在全行業形成“專業、勤勉、盡職”的良好信託文化。

文化的表象是無形的,力量卻是強大的:宏觀層面可以彰顯一個國家的治理水平;中觀層面可以決定一個行業的發展方向;微觀層面可以影響一個人的具體行為。筆者認為,信託文化體系的建設需要遵循系統思維和結構化分析的方法,建立以信託關係為基礎的信任機制,以職業倫理和專業主義精神為特徵,形成由信託當事人及利害相關人共同組成的信託文化共同體。

“信託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信任機制

什麼是“施信與受信”:信託關係中信任機制的二元性

信託關係本質上是一種信任機制。作為施信(entrusting)主體,委託人需要具備信任的能力和具有信託的需求;作為受信(entrusted)主體,受託人需要具備被信任的技能和品質。在信任(trust)與值得信任(trustworthiness)之間,委託人與受託人需要建立一種特定的受信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使受託人可以成為受信義務人(fiduciaries)。

袁田:应以信托文化共同体构建新“信托时代”蓝图
袁田:应以信托文化共同体构建新“信托时代”蓝图

受信義務人在受信關係中,需要為他人的利益服務,對其負有善意、誠信、正直的義務,管理他人金錢或財產時須履行更高的義務標準,對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負責。受信義務人在受信關係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即為受信義務;受信義務也相應成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受信關係的連接點。

從信任機制的角度解釋信託關係的構成要素可見,施信與受信行為構成了信託關係中信任機制的二元性,二者對立統一,互為要素,分別附著於委託人與受託人,可以充分解釋“買者自負”與“賣者盡責”的對立統一。通過這種信任機制,委託人與受託人合意形成了信託關係,約束受託人遵循信託目的,開展信託活動。

為什麼要“買者自負”:委託人要有施信的能力和需求

委託人具備信任能力是信託制度中信任機制的發端。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並不是一種道德信任,而是策略信任。道德信任是指普遍性的信任,是對多數人的信任,沒有具體的目的,也不指望具體的回報,“信任他人是基於一種基礎性的倫理假設,即他人與你共有一些基本價值”,其語源學的語法表達是“A相信”;而策略信任則是指個別信任,是一種預測,其語源學的語法表達是“A相信B做X事”。不同於道德信任的穩定性,策略信任具有脆弱性和不確定性,因為需要施信人基於過往經驗對具體人信任。

由於策略信任具有風險和成本,委託人決定自己的策略之前需要了解和掌握對方(被信任人)的與信任行為相關的信息。從這個角度講,策略信任不是天生的,而是後天習得的,與委託人自身的能力及經驗密切相關。

委託人不僅需要具備信任的能力,還需要具有信任的需求。在基於勞動分工的社會生活中,信任的需求來源於對他人的依賴及與他人的合作,通過依賴他人的勞動與專業技能滿足自己的需求,同時為培養自己的獨立專業技能贏得時間和創造條件,以期被他人所依賴。這種相互依賴的循環關係通過信任與被信任完成,廣義上也是一種交易關係。信任可以促成合作從而節約交易成本,因為當我們相信他人的時候,我們期望他人能夠做出對我們有利或至少無害的行為。可見,以信任為基礎的協議會持續更久,無須針對每一步行動進行反覆斟酌協商。

在信託制度中,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也同樣源於這種信任需求。委託人由於不能或不善於管理自己的特定財產,需要通過信任他人完成此項財產的管理與處分,由此產生了信託需求。通過設立信託關係,委託人施信於受託人,使其信任需求得以釋放;同時期待受託人能夠兌現承諾,滿足並實現委託人預期的需求。

但須強調的是,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一種策略信任,這種信任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即信任的成本,也就是被信任人的可信度(trustworthiness)。這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信託投資者教育與引導的理論基礎,信託投資者作為委託人,一方面具備信任受託人的主動性和必要性,相信受託人可以按照其意願履行受信義務,實現信託目的;另一方面也相應承擔這種信任的成本,承擔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即歸結為“買者自負”。

如何保證“賣者盡責”:受託人要有受信的技能和品質

如俄羅斯諺語“信任,但須證實”(trust but verify)所表述的,被信任人的可信度須經證實方能降低信任的成本。同理,在信託關係中,體現受託人可信度的方式是受託人的技能與品質,即受託人具備的與處理信託事務相關的技能與品質。

既然受託人是否具備管理信託事務的技能與品質需要證實,無論證實的主體發端於委託人的調查與監督還是受託人的主動證明,都需要採用一種均衡的策略或方法來降低證實的成本。基於此,受信義務(fiduciary duties)逐漸發展成為信託制度中證實信任的合理性和適當性策略。

普通法系對受信義務並沒有給出一個具有普適性的或共識性的立法或司法概念。美國學者Tamar Frankel在其專著《受信法》中也沒有對受信義務直接定義,而是以受信關係為基礎,指出受信義務的規範功能在於降低施信者的信任風險,這種信任風險又可以細分為兩種:其一是由於信任的客體是施信者的財產或權力,受信義務人可能濫用此信任為自己謀利;其二是源於受信義務人的服務可能不當或者有過錯。

在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產生了兩種主要類型的受信義務:忠實義務,與信託的客體財產或權力有關;注意義務,與受信義務人提供信託服務的質量及注意程度相關,充分解釋了受託人須承擔“賣者盡責”義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信任機制的二元性充分解釋了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信任關係的形成與連接,是信託文化體系的核心要素,信託文化共同體的系統構建不僅需要以信託機制為基礎,還需要更廣泛的信託當事人和利害相關人共同參與,以職業性和專業性為特徵,形成信託文化共同體。

發展信託文化的前提是培育信任社會的土壤

信託制度所依託的信任機制不是獨立的個體行為,而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交往的一種模式。現代社會中,信任與不信任交替存在,或者說信任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投資。個體的信任是一種策略信任,會產生信任成本,只有當個人所在的社會生成信任文化,使得社會成員能夠分享信任這一社會資本,實現信任的促進合作功能,才能降低信任的成本。因此,信任機制要依託於信任文化的支撐,而信任文化的形成是社會生成的複雜過程,受到歷史、社會習慣、規範系統、制度、組織等因素的綜合影響。

袁田:应以信托文化共同体构建新“信托时代”蓝图

信託文化的形成同樣需要經過漫長、複雜的社會成長過程。在信託制度的發祥地英國,最初信託制度曾被認為是避稅及規避法律的工具,以致《用益法案》曾試圖將信託制度扼殺於搖籃。即便是在信託制度正式確立後,人們對信託制度的應用態度也在逐步變化。在信託制度的運行方式上,由最初的被動信託逐漸走向主動信託的發展;在信託制度的功能實現上,由家庭財富的傳承逐步向商事、金融領域的資產管理功能擴展。信託制度的變遷與社會財富形式的變化、人們對財富及其管理觀念的變化息息相關。信託文化承載著信託制度的變遷,信託制度日久彌新的發展也源於信託文化的滋養。

雖然信託制度在我國是舶來品,但從信託文化形成的社會土壤看,我國並不缺少信任文化。信任的概念自遠古時代已經產生,最早見於《說文》,仁義禮智信也是儒家最重要的思想之一,成為中國社會的道德基礎。囿於信託制度在我國發展歷史相對短暫,當前信託從業者對培育信託文化的主動性欠缺,我國信託文化的形成還需要相當長時間的培育和發展。

信託文化共同體:凝聚職業倫理和專業主義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羅斯科·龐德認為,職業倫理的核心在於以公共服務精神為基礎追求職業技藝,失去了公共服務精神的支撐,職業會淪為單純的謀生手段。這種公共服務精神並不排斥取得合理報酬,也並非主張無償的利他服務,而是為了強調公眾對職業人的信任。

鑑於信託制度設計和信託關係的複雜與靈活性,信託目的能否合法、合理、有效實現,需要信託關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甚或是監管機構、立法及司法機構的共同參與和行動。相應地,職業性和專業性也自然成為信託文化共同體的共同特徵。

圍繞信託關係的建立和運行以及信託目的的設計與實現,信託文化共同體的參與成員包括代表委託人利益的律師(彌補委託人自身專業能力的不足)、職業受託人及其代理機構、監察人、受託人輔助人等服務機構、受益人、信託立法機構、監管機構、解決信託糾紛的法院及仲裁機構專業人員等。

實務中,越是複雜、個性化的信託結構設計,越是需要專業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予以實現。例如,在信託財產運用的資產端,面對交易對手日益專業化的展業領域及細分,受託人需要做出更加專業化的投資和配置判斷;在代表委託人意願的客戶端,隨著家族信託及服務信託的深入發展,個性化、複雜化的意願需求將不斷湧現,受託人需要具備更加卓越的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與合格投資者及具有更加個性化需求的委託人群體進行互動,以實現信託目的。

建立在此專業化基礎上的信任既是職業主義的關鍵,也體現了建立信託文化共同體的顯著特徵。按照我國營業信託為主導的信託制度規則要求,信託公司經營和開展信託業務必須以取得相應的金融和信託資質為前提,這在制度上保障了我國職業受託人群體的建立。在中國銀保監會信託部及各地方監管局的專門監管下,在中國信託業協會的行業自律規範下,信託公司是我國信託文化共同體中最能體現職業主義和專業精神的主體成員,應當承擔更多的擔當與責任,主導信託文化共同體的建設,形成並推動更廣泛的社會共識和信任生成。

實踐中,部分信託公司已經開始積極主動地建構並踐行信託文化,開展了形式多樣的信託文化建設活動。例如,中航信託開展信託文化共識營,發佈企業文化共同信約;中信信託、平安信託、雲南信託打造差異化的業務經營品牌特色;中鐵信託專門設計了信託公司展業的品牌商號等。我國信託文化的載體與內容不斷充實,有效提升了受託人的專業品牌影響力,是信託文化共同體建設的有益探索和嘗試,但在行業經驗推廣和共識形成,以及與信託文化共同體的其他成員互動方面,仍有進一步提升的廣闊空間。

信託的責任保障機制仍待完善

文化發展具有強大的感召力和影響力,同時還有一定的脆弱性,相應提出了保障性的要求,即責任。圍繞信託制度的整體運作過程,不僅信託關係的建立與運行需要信託共同體成員的廣泛介入和參與;在信託事務產生糾紛時,信託當事人能否得到公正、專業的司法判決及獲取適當的司法救濟也是信託文化共同體得以可持續發展的保障機制。

2018年4月,金融業“資管新規”頒佈並逐步實施。2018年9月,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2019年中國信託業年會上,信託業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信託從業人員管理自律公約》《信託消費者權益保護自律公約》《綠色信託指引》,上述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範在規範受託人行為的同時,也為建立信託文化體系、夯實責任保障機制提供了制度基礎和規範標準。

2019年11月,“九民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54號)的印發尤為引人關注,其中營業信託糾紛審判以及金融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規定對信託行業影響深遠。信託責任的司法保障體制逐步完善充分說明,我國信託文化體系建設在司法層面也得到了實質有效地拓展和推動。

在筆者看來,由於我國信託文化的形成基礎較為複雜,不僅需要夯實信任文化的基礎,更需要建立信託職業倫理和專業主義精神,由信託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方能形成信託文化共同體。換句話說,我國信託文化體系的建立和繁榮發展不僅需要積澱以道德、倫理為基礎的傳統信任文化,更需要建立發展信託文化的共同體,樹立職業主義的服務精神和專業精神,適應現代商業社會尤其是金融社會對信託制度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從而促進信託公司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服務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真正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具有鮮明特色的先進信託文化。

(作者為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員、中國信託業協會特約研究員)

本文源自當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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