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有进步意义!

一、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二、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是什么

上世纪90年代初,针对卖淫嫖娼乱象,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这份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收容教育决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不经法庭审判,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限制,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实际上,遭受收容教育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难以得到法律救济。虽然有良好的立法初衷,客观上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其授权依据不足,以及由公安机关一家拍板定案、执行,“期限为6个月至2年”等内容,也带来颇多争议。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三、为什么要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以及废止后有什么意义

1、与上位法相抵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作为行政法规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明显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列入废止范围,利于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体现法治体系的严密性。其废止,更传递出严格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强烈信号。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有极其严格的程序规定和处罚标准,立法目的正是防止权力被滥用,戕害公民人身权利。

2、易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容教育决定的作出,没有经过法庭审判,仅由公安机关单独决定,便能对公民作出6个月至2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这样行政措施虽不具有强制之名,但“强度”和“烈度”却远超20天以内的治安处罚,堪比管制、拘役等轻刑。其废止,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全部归于法律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3、程序简单,在程序上犯罪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要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经历刑事调查、公诉、法庭审判等一系列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尚有机会为自己辩解甚至能够自证清白,然而收容教育不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轻而易举地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收容教育,程序极其简单。

4、易出现权力寻租,《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出台后,由于属于行政法规,并没有法律那么严谨,而且在惩罚上弹性较大,人为造成“灵活运用”,给某些执法者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之处,比如《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一个“可以”,就容易被理解为“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有钱有权者走关系可能轻微处理,有的则可能被严重处罚。

四、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并不等于卖淫嫖娼合法化

事实上,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依法规制迎来高光时刻——对此行为,轻微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则有《刑法》兜底,这些清晰可辨的法律底线,同样体现了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的应有态度。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废止收容教育办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社会治理,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大进步,是司法审查的逐步完善,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电话/微信:1381113652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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