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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層級和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合理規劃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發展空間,建立健全符合其職業特點、體現分類分級管理的薪酬制度,更好地發揮警務輔助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統稱“輔警”,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全省公安機關輔警層級的評定、晉升、降低和薪酬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輔警層級管理堅持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堅持公開公平、科學規範、競爭擇優、持續激勵。

輔警薪酬管理遵循“公平、晉升、激勵”原則,根據輔警崗位職責、服務年限、績效考核及崗位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薪酬。

  • 第四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輔警層級和薪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輔警層級的評定、升降、取消管理,審核、發放輔警薪酬。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或會同同級公安機關合理確定本地輔警薪酬結構和標準,落實社會保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將輔警的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層級管理

  • 第五條輔警層級管理,是指對公安機關使用的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綜合其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服務年限、考核獎懲等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評定、晉升、降低層級,並與薪酬待遇掛鉤的管理機制。

各層級輔警在帶輔責任民警的帶領和監督下開展相關輔助工作,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隸屬關係。

輔警層級管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各省轄市公安機關應當制定本地輔警層級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公安廳備案。

  • 第六條輔警分為七個層級,從高至低分別為:一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四級輔警、五級輔警、六級輔警、七級輔警。

七級至四級輔警層級間主要依據年限實行嚴格考核晉升。

四級至一級輔警層級間根據用人額度實行擇優選拔晉升。

  •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用人額度和符合晉升條件人員適當比例,核定本級公安機關各層級輔警額度。

(一)七至四級輔警不設職數限制;

(二)三至一級輔警一般不超過用人額度總數的30%,一級輔警一般不超過一至三級輔警額度的30%。

  • 第八條未評定層級輔警實行半年的見習期,見習期內稱見習輔警,見習期不計入層級年限。見習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評定層級。高中(中專)學歷,首次評定層級一般為七級輔警;大學專科學歷,首次可以評為六級輔警;大學本科學歷、取得研究生學歷但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評為五級輔警;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評為四級輔警。
  • 第九條 具有工作經歷的輔警,首次評定可以根據其工作經歷、年限,參照本機關同等條件輔警合理確定層級。

輔警因工作需要在省轄市內跨區域變更勞動關係的,在規定的層級額度內,參考原任層級,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輔警情況確定層級;輔警在本級公安機關內部跨部門、跨崗位交流調整的,層級原則上保持不變。

辭職、辭退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輔警,所任層級自動取消。離職輔警再次進入公安機關輔警崗位工作的,按新進人員重新評定層級。

  • 第十條 首次評定層級,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見習期間的思想政治和現實表現情況進行總結;

(二)用人單位組織對首次評定層級人員進行考核,經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審核,提出擬評層級意見;

(三)經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審核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評定輔警層級。

  • 第十一條 輔警層級晉升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晉升條件和規定程序進行。輔警晉升層級,應具備相應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資歷、工作實績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資格條件,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及其他條件,在核定的層級額度內逐級晉升。

層級晉升應當參加晉升培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晉升。

  • 第十二條七級至五級輔警晉升層級應達到下列條件:

(一)七級輔警任職3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為六級輔警;

(二)六級輔警任職3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為五級輔警;

(三)五級輔警任職3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為四級輔警。

  • 第十三條 七級至五級輔警考核晉升層級,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現任層級期間的政治思想、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總結,並提出層級晉升申請;

(二)用人單位組織對晉升層級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提出層級晉升建議;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組織審核擬晉升層級人員,並徵求同級相關監督部門意見。必要時,可以到用人單位進行實地考核。

(四)對擬晉升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辦理層級晉升相關手續。

  • 第十四條 四級至二級輔警晉升層級應達到下列條件:

(一)四級輔警任職4年以上,經擇優選拔,可以晉升為三級輔警;

(二)三級輔警任職5年以上,經擇優選拔,可以晉升為二級輔警;

(三)二級輔警任職6年以上,經擇優選拔,可以晉升為一級輔警。

  • 第十五條 四級至二級輔警晉升層級,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現任層級期間的政治思想、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總結,並提出層級晉升申請;

(二)用人單位組織對晉升層級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符合晉升層級條件人員名單;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對符合晉升資格條件人員進行審核;

(四)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組織考核評定,並在層級額度內擇優提出擬晉升層級人員名單;

(五)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六)提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黨委審批;

(七)對擬晉升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八)辦理層級晉升相關手續。

  • 第十六條級以下輔警,在本層級內因執行特殊任務、參與重要專項工作及重大安保維穩等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或具有顯著業績而獲得相關表彰和榮譽的,通過考核後,可以提前晉升層級:

(一)獲得縣處級表彰的,可以提前6個月晉升層級;

(二)獲得廳局級表彰的,可以提前1年晉升層級;

(三)獲得省部級表彰的,可以不受規定年限限制直接晉升上一層級。

(四)獲得二級嘉獎以上獎勵等情形的,由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黨委研究決定可提前1年晉升上一層級。

同一事蹟獲得多項表彰和榮譽,或者同一人在本層級任期內獲得多次表彰和榮譽的,只計一次最高榮譽,不重複計算。

  • 第十七條 輔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延遲1年晉升層級:

(一)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2天以上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5天的;

(二)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違反相關工作紀律、工作失職等其他情形,尚未達到降級條件的。

  • 第十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降級:

(一)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5天以上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0天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尚不夠解聘條件的;

(三)違反相關工作紀律和管理規定,情節較為嚴重並造成一定後果,或者出現較為嚴重的工作失誤等其他情形,尚不夠解聘條件的。

輔警降級,一般降低1個層級。

  • 第十九條 輔警降級,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輔警管理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提出降級建議;

(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對降級事由進行審核,與擬降級人員談話並聽取其意見;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直接決定降級,或者提交所在公安機關黨委審批;

(四)按照規定辦理降級手續。

  • 第二十條降級後的輔警工作一年以上,經考核符合晉升層級條件的,可以晉升層級。


第三章 薪酬管理

  • 第二十一條 輔警的薪酬待遇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整體薪酬標準由各省轄市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合理確定。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調整時參照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確保輔警薪酬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特殊專業類人才和在高危險崗位工作的,其薪酬標準要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各省轄市輔警薪酬標準和基本構成確定前,應當報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 第二十二條 輔警薪酬由薪級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薪級工資和崗位工資為基本工資。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輔警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輔警工資。

  • 第二十三條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輔警的層級和工作年限,每一層級應對應不同的薪級,薪級之間應當體現適當差距。具體分級和級差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動態確定。
  • 第二十四條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文職崗位和勤務崗位。具體由當地根據輔警從事工作的風險大小、難易程度、專業資質、技能要求等因素設定不同的崗位工資標準,以崗定薪、崗變薪變,與輔警崗位職責和要求相適應。
  • 第二十五條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實績和貢獻,劃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成效和實際貢獻等因素,與考核結果掛鉤。考核結果一般分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優秀四個等次。具體發放標準和發放方式,由當地根據考核結果並結合實際情況自定。但未定等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予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之間的結構比例,原則按照7:3掌握。
  • 第二十六條 津貼補貼主要體現對崗位的額外補助和補償。包括崗位津貼、加班補貼、伙食補貼、高溫補助以及其他按照規定可以發放的津貼補貼等。
  •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參照人民警察為一線崗位或高危險崗位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第二十八條 新招聘輔警見習期滿,正式評定層級的,從次月起享受對應層級工資標準。輔警見習期內只發放七級輔警對應基本工資。
  • 第二十九條 輔警按規定享受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節育手術假、陪產假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間,應當依法支付其薪酬。
  • 第三十條 輔警因工負傷的,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依法支付薪酬。
  • 第三十一條 輔警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輔警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輔警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 第三十三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減發工資:

(一)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二)公安機關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

(三)輔警請事假的;

(四)輔警無故曠工的;

(五)因輔警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減發的其他情形。

因輔警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輔警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輔警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第三十四條 輔警晉升或降低層級後,自晉升或降低層級後的次月起執行新任層級的工資標準。
  • 第三十五條 輔警出現辭職、被解聘、被辭退、退休、死亡等情況的,於次月起停止薪酬支付。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 第三十六條 輔警在見習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見習期考核不合格,工作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規定,以及其他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工作失職、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等情形,符合解聘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 第三十七條 在輔警層級評定、升降和提前、延遲晉升、薪酬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任人唯親、打擊報復等情況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 第三十八條 輔警對晉升層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申請複議;所在公安機關應當在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複議的輔警對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核決定。複核決定或者省級公安機關的複議決定為最終處理意見。

輔警對層級評定和降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複議、複核或者申訴、檢舉、控告,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受理核查。

  • 第三十九條 輔警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受到刑事處罰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從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取消其原工資待遇;受行政處罰期間,未予解聘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薪酬依據責任追究情況相應確定。經審查核實,被立案審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事項不成立且未被追究責任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


第五章 附則

  •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安機關依法招聘使用的輔警,根據其學歷、專業技術水平及從事輔警工作的資歷、年限、業績、年度考核結果及獎懲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層級設置比例和晉升條件,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一般應當在五級輔警以下評定層級。情況特殊評定為四級輔警以上層級的,應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具體評定細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明確標準、條件和程序,統一組織評定。
  • 第四十一條 各省轄市公安機關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本地輔警薪酬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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