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資格是否取決於審批機關的審批?

2001年4月25日,臺灣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和科技公司”)和陳白沙投資設立北京中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威科技公司”),註冊資本200萬美金,太和科技公司與陳白沙各佔50%股份。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包括討論公司停產、終止清算等重大事項。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長一名及三名董事由陳白沙派出,太和科技公司派出代表擔任副董事長職務。公司成立後,太和科技公司因未按公司章程約定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兩年內繳清出資致使中威科技公司向審批機關提出延期入資申請,延長期限至2003年6月27日。延長期滿後,太和科技公司仍未出資到位。

2003年3月15日,漢唐公司吸收合併太和科技公司,太和科技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漢唐公司概括繼受。2003年7月10日,中威科技公司向對外經濟貿易機構申請公司解散。同年7月20日,對外經濟貿易機構作出同意公司章程終止的決定。7月25日,中威科技公司成立清算委員會並依法登報刊登清算公告。2003年10月10日,漢唐公司通過律師向中威科技公司清算委員會發出要求提供或允許查閱公司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董事會決議等材料,但並未得到任何書面回覆。其後,漢唐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中威科技公司提供或允許查閱並負責中威科技公司的財務會計賬簿、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與其他交易方簽署的全部交易合同等文件。被告中威科技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其並未侵犯漢唐公司的知情權,漢唐公司並未中威科技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中所記載的股東且至今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故無須向漢唐公司披露上述文件資料。

本案的焦點是漢唐公司在吸收合併太和科技公司後是否即成為中威科技公司的股東?

如漢唐公司需行使股東知情權,其所應具備的法定手續和條件?

綜合全案事實來看,漢唐公司吸收太和科技公司後即享有了太和科技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但中威科技公司系中外合資企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現中威科技公司需變更股東,漢唐公司首先應向對外經濟貿易機構報批。經批准後要求中威科技公司履行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現漢唐公司在未履行上述變更登記手續的前提下要求行使股東系無本之末,無源之水。漢唐公司在未成為中威科技公司的股東的前提下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必然無法獲得法院支持。故漢唐公司作為外資股東要行使股東知情權首先要報批成為公司股東。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資格是否取決於審批機關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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