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檢察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法律服務指引之民商事合同指引


指引1

如因疫情影響合同的履行,請注意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援引不可抗力或有關情勢變更的規定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指引2

如援引不可抗力,請注意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一般為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未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可依據我省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本次疫情決定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時間為2020年1月25日。

指引3

如因疫情影響需要中止履行、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請注意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如因執行政府防控疫情的行政命令或他種管制禁令的,請注意提交相應文件作為證明;如因受疫情感染或隔離觀察的,請注意提交住院、診斷及居家隔離等證明材料。

指引4

對於在疫情發生前簽訂的合同,需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時,請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如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如疫情未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者雖導致合同不能適當履行,但未造成利益明顯失衡、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如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繼續履行會造成利益嚴重失衡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損失由合同雙方公平合理分擔。

指引5

對於在疫情發生後簽訂的合同,請注意一般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定主張變更、解除合同或減輕、免除責任。

指引6

如因疫情影響而遲延履行合同,在主張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時,請注意區分以下情形:疫情發生前已經遲延履行,則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疫情發生後,因交通管制、人員管制等客觀原因導致遲延履行,可以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遲延履行對合同目的實現沒有實質性影響,一般不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除債權人同意外,債務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其因遲延付款產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賠償責任。

指引7

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後,如疫情的發生仍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時合同一方可以市場環境或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等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指引8

涉及買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的合同,如受疫情影響正常發貨,買受人一般不能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能夠履行合同,但因受疫情影響生產成本增加,並想要以此為由請求增加合同價款的,請注意收集、留存能夠證明因疫情影響導致原材料成本、運輸成本、人工等費用增加的證據。

指引9

如因疫情防控期間出讓人遲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想以此為由解除合同的,應注意收集因出讓人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證據。

指引10

房屋建設項目中,如受疫情影響導致工期拖延,商品房開發企業請注意及時與買受人就房屋交付時間重新協商,避免損失擴大。

指引11

商品房銷售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收取定金後,如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雙方未能及時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企業可依法與購房人協商解除預售合同並返還定金。

指引12

疫情防控期間,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能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困難、可能影響貸款回收為由請求提前解除合同。

指引13

無論是否為疫情防控期間,均不能放高利貸,不能從事職業放貸行為,更不能實施非法集資、“套路貸”、虛假訴訟、暴力追債等犯罪行為。

指引14

如借款人以受疫情影響為由遲延還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指引15

如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而擔保人認為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疫情影響,並據此主張減免其擔保責任的,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指引16

即便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債權人也應注意及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避免因保證期間經過影響權益實現。

指引17

疫情防控期間,如因政府發佈政令導致用於營業的租賃房屋被關閉、停業的,承租人應注意與出租人進行協商,通過延長租期、減免租金等方式減少損失。

指引18

如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尚在履行期內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主張房屋裝修損失時,應注意結合房屋裝修的剩餘殘值、剩餘租賃期限等因素,公平合理分擔。

指引19

疫情防控期間,如因政府發佈政令導致承攬人不能按期履行交付義務,定作人在請求解除合同時,應注意與對方協商,可通過變更合同內容等方式,在疫情結束後繼續履行合同;如因承攬人不能按時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定作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指引20

如受因疫情影響導致建設工程項目停工、工期拖延,合同雙方應及時妥善協商解決,避免損失擴大;協商不成引發訴訟的,應注意收集、留存對工程工期造成影響的相應證據。

指引21

如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建設工程工期延誤,導致相應損失或費用增加的,合同雙方應妥善協商。協商不成的,公平合理分擔。

指引23

承包人依約採購材料設備,如因疫情原因發包人不能按時到場驗收的,合同雙方應妥善協商解決,避免損失擴大。

指引24

如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客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服務提供方應注意在單方解除合同時,及時告知乘客,並依法承擔退票費用。

指引25

疫情防控期間,如水路、鐵路等貨運行業因交通管制影響導致物流延期或者貨物發生變質、損壞等情況,承運人可援引不可抗力等相關規定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指引26

如消費者因預定的宴席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消費,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如存在食材等實際損失,餐飲服務提供者可結合合同約定、交易習慣等因素,請求消費者合理分擔。

指引27

如因疫情原因導致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旅遊行程受到影響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協商不成,旅遊經營者、旅遊者都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旅遊者還可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指引28

如教育培訓合同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履行,教育培訓機構在徵得消費者同意後,可通過增加學時、延期上課或線上授課等方式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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