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法院能否凍結被執行人的特種經營資格?


「法律諮詢」法院能否凍結被執行人的特種經營資格?

【諮詢問題】

2017年,某民爆器材專營公司與某銀行因金融借款產生糾紛。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查到被執行人某民爆器材專營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卻得知某民爆器材專營公司具有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申請向當地礦場、採石場等企業出售爆炸用品的資格,當地具有此種資格的企業僅有兩家。請問,法院能否對被執行人的特種經營資格進行凍結?

「法律諮詢」法院能否凍結被執行人的特種經營資格?

【法律解答】

             
  法院可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被執行人的特種經營資格進行凍結。


  某民爆器材專營公司作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認可的具有特種資格的企業,其在礦場、採石場等提出採購意向後,獲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批准後出售爆炸用品,從性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經營資格,該項資格不僅是一般企業所不具有的能力,也是該企業進行盈利的主要方式,具有很大的財產價值,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採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有關單位。”被執行人某民爆器材專營公司申請出售爆炸用品的資格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其他財產權,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其這種資格進行凍結。


  另外,凍結某民爆器材專營公司出售爆炸用品的資格,實質上是對該公司盈利能力的一種限制,能夠起到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法律效果。而且,這種限制不以轉讓、處分為目的,其根本動機是迫使某民爆器材專營公司迫於強大的執行壓力而主動履行義務。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對某民爆器材專營公司具有的經報批後出售爆炸用品的資格進行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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