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N号房运营者被捕:面对“触法少年”,为何惩治总是被打折?


12岁N号房运营者被捕:面对“触法少年”,为何惩治总是被打折?

韩国N号房的操纵者被公开示众


据韩媒报道,“N号房”中10名男性运营者被警方逮捕,其中大部分为未成年人,甚至包括一名12岁的“触法少年”。据悉,这位12岁的“触法少年”,在去年作案时,还是一名小学生,所以,当前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处以社会服务命令或押送至“少年院”(类似“少管所”)等保护处分。


就事论事,韩国“N号房”事件触发以来,受到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并且,促使不少国家开始关注类似的“性侵活动”。但是,回到具体的事件上,人们还是更为关注“运营者”(犯罪者)。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于“性侵事件”而言,无论是直接“性侵者”,还是间接“性侵者”(组织者中可能存在女性),绝大多数“罪犯”都应该是“成年男性”(也存在成年女性,但是属于极个别案例)。


所以,当12岁的少年出现在“N号房”的运营者名单中时,不免让人感到惊诧。这实际上,就跟12岁的少年杀人一样,很难被理解。但是,当事实摆在面前时,却总会让人感到莫大的悲哀。12岁的少年,本应该是充满天真无邪才对。但是,沉重的现实里,“12岁的少年”竟然也可以是十恶不赦的罪人。


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普遍的认知中,总觉得他(她)们是被社会(家庭,学校,社区等)带坏的,所以总会投去“双标的尺度”。一方面认为,“触法少年”确实也是可恶的;一方面认为,“触法少年”也是事件的受害者,所以,在具体惩治尺度的释放上,就会陷入情理的纠葛之中。


说到底,之所以对“触法少年”法外开恩,社会性的意义在于“救赎”和“打捞”,也就是作为对生命的珍视,给他(她)们重生的机会。可是,对于“受害者”(受害者家属)而言,对于任何伤害他(她)们的人的宽恕,都可能让他(她)们显得更加愤恨不已。


所以,就“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不是也在“保护坏人”的争论,近乎在每一次“少年触法”事件中,都会被摊开来说。因为,对于“救赎”和“严惩”的性价比,到底哪种方式更为有效,可能也并不绝对。于此,这背后的隐忧,就值得深思和玩味。


在直面“少年触法”的事件上,要搞清楚“少年们”是真的不知道违法,还是知道违法却依然犯罪。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总以“他(她)还是个孩子说事”。因为,在一些“少年触法”事件中,有一些“少年”确实是知道“年龄小”可以规避惩罚这回事。


这种时候,如果“受害者”(受害者家属)知道“少年犯”是个鸡贼,自然是很难接受的。但是,法理的规则又不能破,这种情况下,就会陷入情理两难的境地之中。事实上,近些年来,国内发生的“少年触法”事件,已经多次引发广泛的争论。


但是,普遍来看,都没有打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尺度。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是个难啃的骨头,全世界范围内,对于未成年犯罪貌似都是充满“慈悲”的。这种时候,对个别案件的破例,着实也会带来不少影响。所以,多数时候,讨论案件的声音很大,但是改变起来,却举步维艰。


尼尔·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一书中,主要是以心理学,社会学,语义学强调童年的消逝。当然,主要是从媒介影响层面进行的一种考量。但是,回到犯罪学领域,是不是同样的适用,尼尔·波兹曼的分析方法,似乎值得参照。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当下在区分成年和未成年的界限上,还是以年龄为分界。这种区分方法有局限性,但是就目前来看,可能没有更好的取代方式。因为,年龄是可以量化的,而如尼尔·波兹曼所强调的认知性年龄,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却不好量化。


这导致,有“少年老成”的存在,也有“成年巨婴”的存在。但是,量化上也只能是一种评价式的,道德化的存在。不过,这也透露“出一点”,“他(她)可能是个孩子”本身存在很大的疏漏。只是,法理是面向大多数人的,所以客观存在的漏洞,只能摆在那里。因为,堵上它,也可能会伤及无辜。


要知道,极端性犯罪是小概率事件,少年参与的极端性犯罪,更是小概率事件中的小概率事件。所以,作为对少年犯的“严惩”还是“救赎”,可能并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大的影响。但是,到底是“严惩”,还是“救赎”,这可能更强调是生命观,而非道德观。


从“受害者”(受害者家属)角度而言,让犯罪者被严惩是最好的良药。无论她(她)是成人还是孩子。事实上,从国内的“少年触法”事件而言,这样的诉求还是很强烈的。虽然法理上可能并没有同意。但是“受害者”(受害者家属)内心的仇怨指向,却始终没变。


尤其,对于不可逆伤害的情况,更是如此。很多时候,物质性的补偿,只能换来未来的安心,而对于伤害所激发的仇恨,有时候一辈子都不见得可以消散。人毕竟是情绪的综合体,并且,大多数时候,还不能完全自控,这就让人性变得更加难以揣摩。


所以,只能这样去理解,“救赎”一个“少年犯”是有意义的,但是“救赎”一个“少年犯”却成本很高。于此,作为“救赎”来讲,社会性的意义可能更大一些。所以,社会性的投入,才会不惜高昂的代价,因为,它本身的作用并不是为宽恕罪孽,而是为感召罪孽。


因为,在具体的生命观中,默认个体的成长是渐进式的。事实上,真实的人生里,确实也是这样的。但是,作为罪行的考量,年龄少一天无罪,年龄多一天有罪,这总是让人感到有些不妥。只是,除却这样的界限区分,可能没有更好的方法存在。


所以,有时候,正义的存在,只是相对的存在,本质上是取舍的存在。甚至,就“12岁N号房运营者”而言,他未来到底能被能“被救赎”,其实也充满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作为生命观的考量,只要有一丝的希望,少年总是可期的。而这也是人类发展至今,最为美好的期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