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悉心調解,助力企業安心復產

江蘇南通某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裝公司),主要從事封口膜生產。吳某系包裝公司原材料供應商。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雙方共產生175015.30元業務往來,包裝公司已分期給付5萬元,尚欠貨款125015.30元未給付。2020年年初,吳某訴至如皋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償還所欠貨款。被告公司辯稱,企業一直誠信經營,信譽良好,因受疫情影響復工延遲,才未按約支付原告貨款。

承辦法官向被告所在地相關部門瞭解案情時得知,該包裝公司以生產銷售封口膜為主營業務,雖為小型企業,但效益一直很好,在某網商平臺上銷量一直穩居第一。法官還了解到該包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廠內大部分員工均系河南籍,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內僅部分本地員工復工,供銷單位及上下游產業鏈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滯阻,導致生產一時難以全面恢復。

考慮到糾紛對雙方的生產生活均帶來不利影響,法官決定組織雙方進行協商。2020年4月3日,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調解書。被告包裝公司承諾隨著疫情的緩解,企業將逐步恢復正常生產,屆時將第一時間履行所欠貨款。原告吳某也不再堅持要求被告包裝公司立即一次性付清款項,同意給予一段時間的緩衝期,約定可以分期付款,並制訂了違約條款。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即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如遇疫情造成企業履行合同確有困難,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人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同時積極協商,採取有效應對措施,如變更合同履行方式等,儘量減小損失,早日復工復產、共克時艱。 (如皋市人民法院: 石燕 沙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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