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提醒:借條是寫“今借到”還是“今借”

借款糾紛是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最多的糾紛,實際在借款中需要注意很多細節,本文向大家提醒在出具借條時候的一個小細節:借條到底是寫“今借到”還是“今借”。

我們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案例】(2014)崇港民初字第0027號

原告訴稱:2013年8月3日,被告陳某其以籌辦輔導班缺少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口頭承諾3個月內還清,並提供其結婚證及被告王建峰的身份證。被告陳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徐霖人民幣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月息2分(用於資金週轉)。被告又於2013年9月3日,書寫保證書保證於當年9月底還款5萬元。

被告陳某辯稱:2012年8月,被告曾向原告徐霖借款10萬元,借期一年,月息八分(每1萬元利息800元),借款時即當扣了兩個月利息,原告徐某實際交付84000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條。2013年4月至7月,被告分四次償還原告借款共計2萬元。2013年8月,被告再次打算向原告借款8萬元,由於上述借款並未還清,原告便讓被告出具20萬元數額的借條,上述借條由原告當面予以銷燬。實際上,原告並未將此次8萬元借款交付給被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該案在認定20萬元有沒有給方面的事實方面出現了爭議,那麼法院怎麼認為的呢?

【法院認為】本院認為,綜觀本案,原、被告均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舉證。本案應從在案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以及各證據間的邏輯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所舉借條,為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憑證,本院注意到,借條中的相關措辭為今借到而非今借,另被告陳笑天亦於借條出具後書面承諾還款5萬元,故該上述借條和承諾書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經實際發生的初步證據效力

這個判決給我們的啟發是,借條到底是寫“今借到”還是“今借”一個字的差別其實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對於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應該吸取教訓,對於出借人來說,最好把借條寫成“今借到”,而對於借款人,如果當時沒有收到借款本金,最好別寫成“今借到”,假設之後出借人沒有實際交付,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律提醒:借條是寫“今借到”還是“今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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